台当局就陈同佳案改口 香港律政司发声明表明立场
原标题:台当局声称将派人赴港押解陈同佳 香港律政司这么说
陈同佳(图源:大公报)海外网10月22日电 在台湾杀害女友、引发台港两地风波的香港嫌犯陈同佳,最早将于23日出狱,其有意赴台“自首”却被台当局拒绝。而台陆委会22日又改口要求特区政府协助台方人员去香港带人回台湾。22日晚间,香港律政司针对此案表明立场,称港方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
综合台湾“中央社”、《中时电子报》等媒体报道,香港律政司于22日晚间对陈同佳杀人案有关的法律事宜发布声明。声明称,任何人在服刑完毕后,港府无法律依据可再任意予以拘留。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部门都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声明强调,把违法的人绳之于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而自首,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断然拒绝让犯案者自首,是罔顾公义且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违法治的精神。
对于“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为香港居民,且预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应有司法管辖权”的说法,香港律政司再次重申,已经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陈同佳)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检控。
声明还称,律政司的刑事检控决定,均是严谨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作出,并只会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律政司绝对不会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
声明同时指出,若疑犯在香港被判无罪,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法律原则,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任意要求检控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中时电子报》认为,香港律政司声明虽并无正面回应台陆委会派检警赴港押解的要求,但言下之意在于陈同佳被释放后港方于法并无任何措施,仅能由陈嫌自己赴台投案。
陈同佳涉嫌于去年2月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目前正因“洗黑钱”相关罪名在香港服刑,23日将刑满出狱。据港媒日前报道,陈同佳日前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致信,称愿赴台湾自首。
然而,对于此案,台当局先是在17日要求特区政府“积极续押追诉”,其后又于20日拒绝陈同佳入境投案自首,并于22日谈及此案时再耍出“小动作”,声称台方将派人到港确认陈同佳身份并将其带回台湾,希望港府能协助。这一系列出尔反尔的做法招致岛内外狠批,就连台检方都看不下去,于22日出面痛批。
针对台当局的说辞,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21日也曾发表声明,称基于打击犯罪、彰显公义的原则,对被通缉人士自愿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尽快接收,以将疑犯缉拿归案、向疑人问话、侦查起诉,不会诸多讬辞,无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缉人士入境,此类做法完全与通缉目的相反。到底是谁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会自有公论。
声明称,台湾杀人案涉及一条年轻的生命,以及一个犯错后觉悟、并愿意承担责任的年轻人。希望台方彰显公义,还死者公道,让疑犯有赎罪机会,抚平死者家属受创的心灵,务实处理,并符合一般常理。(海外网 姚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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