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铁杀人案嫌犯或被判死刑

27.05.2014  18:38

  台海网5月27日讯 法制日报文章指出,5月21日台北捷运(即地铁)发生了首宗捷运内随机 杀人事件 。台湾东海大学21岁的大二学生郑捷从捷运板南线龙山寺站上车后,持刀随机杀人,一路上疯狂砍人砍到江子翠站,造成4死24人轻重伤的惨剧。目前,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已经裁定将其羁押。

  根据目前的报道,可以认为嫌犯郑捷所触犯的是台“刑法”第271条第1项杀人罪。构成杀人罪须具备有使该对象丧命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害行为。嫌犯曾向警方陈述其犯罪动机,“由于自己生活压力大、又没交过女朋友,自认是个没有未来的人,因此不想活但又不敢自杀,多杀几个人才会被判死刑。”从行凶工具来看,嫌犯曾买过1把折叠刀,预备作凶器,但后来认为该刀杀伤力有限,又于案发当天买了一把30厘米左右长的钛钢料理刀实施罪行。从犯罪行为来看,嫌犯以刀子残暴砍杀被害人要害,并造成多名被害人死亡和轻重伤的结果。这些情节应足以认定对嫌犯以杀人罪论处。嫌犯的杀人故意也造成多人轻重伤的事实,同时构成了杀人未遂。

  台“刑法”第271条第1项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杀人罪有三个量刑档。据报道,嫌犯郑捷被捕后曾向警方询问会不会被判死刑,并表现出“但求一死”的心态,台湾社会也有要求判处其死刑的强烈声音。根据相关规定,嫌犯所犯罪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社会治安有重大危害,足以处以死刑。但在羁押庭审中,嫌犯又以精神问题抗辩,暗示未来的庭审中辩护方可能会以精神疾病来作为减轻嫌犯责任能力的理由。2009年,台北曾发生一起随机杀人事件,凶犯黄富康因投资失败便模仿游戏情节,认为杀人可以转运,造成受害人一家三口一人身亡、二人重伤的悲剧。黄富康虽最终被判死刑,但二审法院就曾以其患有“潜伏型精神分裂症”导致其辨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降低为由,将其改判无期徒刑。

  为求毋枉毋纵,司法系统对于死刑案件的处理往往特别慎重。台湾刑事诉讼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对于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直接送上级法院审判,因此被判死刑的囚犯,要经过三审后才定罪。实践中死刑案件的最终确定所经过的时间平均约33个月,而且死刑的执行还需经台“法务部”核准,也就是说死刑判决生效以后仍有改正的可能。担心嫌犯郑捷杀人罪久难定案,台湾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对其速审速判。

  “杀人偿命”是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对罪大恶极之人判处和执行死刑既是正义的伸张,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抚慰。嫌犯郑捷如若最终被判处死刑,何时执行也是个问题。死刑的存废在台湾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赞成废除死刑的团体和个人很多,但废除死刑始终无法成为主流民意。台湾当局目前政策是“维持死刑,但减少使用”。虽然4月29日台湾再次处决5名死囚,但全台湾目前仍有46名死刑犯在等待执行枪决。前述杀人凶犯黄富康,虽于2012年5月被判处死刑,但至今还未枪决。

  判处犯罪人对受害人以民事赔偿,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照顾弱势被害人生活的有效途径。嫌犯郑捷虽已成年,但仍为在校大学生,目前没有看到其有收入或财产的报道,因此,本案中的受害人要想从凶手处获得足额的民事赔偿,可能性较低。不过根据台“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规定,台湾建有犯罪被害补偿金制度,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的遗属可以向犯罪发生地的地方法院检察署申请遗属补偿金,因犯罪行为受重伤者可以申请重伤害补偿金。是否补偿或补偿金额多寡,由审议委员会开会决定。另外,事发时间正是台湾上下班时间,而员工在下班返家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遭遇不测,属于职业灾害(即工伤),符合条件的伤亡人员在犯罪被害补偿金之外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偿金。这些都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安慰。

  (作者:张自合 单位: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

(原标题:台北捷运杀人案嫌犯或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