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新实践·四川篇]四川: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新建项目未评价影响不得开建

30.03.2016  20:56

  聚焦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施行,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回应社会热点——

  已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停止使用和运营

  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先纳入城镇总规、详规和乡村规划布局

  买家装材料,拿不出放射性核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应选购

  □本报记者 刘宇男 刘佳

  3月29日,广受关注的《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针对条例涉及的热点问题,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当天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例对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各类载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即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合法建设经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强化监管退役设施须安全处置

  省环保厅辐射源安全监管处处长杨有仪解释说,产生辐射的载体不等于有辐射污染,只有辐射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才是污染防治的对象。

  由变电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塔等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是近年来公众环境投诉的热点。对此,条例第36条明确要求,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和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影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和运营。

  同样,对于医院退役的X光机、CT机这类射线装置,须进行安全处置。条例第29条规定,射线装置退役前必须安全处置,由使用单位对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进行拆解和去功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