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运11只大熊猫死掉3只 简阳市民被判十年半罚金一万

02.11.2014  15:05
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3只为重大案件,5只为特大案件,本案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大熊猫11只,并在运输途中死掉3只,情节特别严重,故处以重刑。

  近日,简阳市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的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特大案件,经简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大熊猫8只活体、3只死体的刑事判决。

  2014年6月,40多岁的徐某某私自从乐山沐川县买回11只幼小的大熊猫后,联系简阳市陈某,约定将熊猫运到陈某经营的养殖场驯养繁殖后出售。6月3日晚,徐某某从沐川县运往简阳市,次日凌晨4时许,被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新市镇当场挡获。

  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法官指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3只为重大案件,5只为特大案件,本案徐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大熊猫11只,并在运输途中死掉3只,情节特别严重,故处以重刑。(记者 陈元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