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古 蔺 县 财 政 局
古蔺县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古财投诉〔2014〕1号
投 诉 人:泸县宏达彩印厂
法定代表人:范家容
电 话:13079178668
地 址:四川省泸县天兴镇白云街60号
被投诉人:古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建春,中心主任
地 址:古蔺县金兰大道
电 话:0830-7771136
投诉人泸县宏达彩印厂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古蔺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古蔺县教育局作业本项目 (编号:GLZFCG[2013](085) )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于2014年1月25日向古蔺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4年1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概括起来为:要求取消排名第1的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由排名第2的泸县宏达彩印厂递补中标,其理由:一是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5、6款之规定,在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纪录和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属不合格供应商; 二是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恶意低价中标。
经审查: 1、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度受泸州市纳溪区质监局行政处罚属实,但经调阅相关处罚决定,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中标供应商在泸州市叙永县销售作业本过程中,有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事实存在,但其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未下达处理决定,故不能认定在本次项目招标前有重大违法行为。同时投诉方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而被投诉事项关联供应商提供了其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证明,证明该企业是信用A级企业和无行贿犯罪记录;投诉方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该企业有违反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2、投诉人提供的2013年叙永县中小学作业本成本价价格,无有效证明,且与本次采购成本价格无关。本次采购,专家评标委员会由四川政府采购网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评标委员会未认定其中标价属恶意低价,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局认定,投诉人要求取消排名第1的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由排名第2的泸县宏达彩印厂递补中标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古蔺县人民政府或泸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