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18.11.2013 16:54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 4、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在其报送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属意见,在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转事项调查环节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后于6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
附件: | 变更登记.doc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8.11.2013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