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变成个体经营 出资人诉请返还合伙出资获支持

05.05.2014  20:34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合伙生意变为个体经营,原告认为被告用合伙资金开办了自己的个体企业自行经营,而合伙企业根本未成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协议书》,并退还合伙出资12万元。青羊法院公开审结该起合伙协议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刘英和陈燕是关系要好的朋友,两人协议合伙做生意,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一家便利店。没想到,商店刚开业,刘英便发现问题,原来便利店登记注册为陈燕本人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6日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原告出资12万元、被告出资18万元,合伙经营“嘻安来”便利店;从签订合伙协议至2012年10月1日开业期间,便利店的装修、设备采购、人员录用和货物购买被告均未与原告商量。开业后,被告将便利店登记注册为其本人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原告认为被告用合伙资金开办了自己的个体企业自行经营,而合伙企业根本未成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陈燕辩称,原被告所签的合伙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已按合伙协议承担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正在履行中,工商登记为个体经营也不影响合伙协议的继续履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伙协议,原告提出的解除合伙协议不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6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8月28日分两次向被告缴纳了合伙出资款共计12万元,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时,本应依约将便利店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便利店注册登记成了业主为被告个人的个体工商户。因被告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法院对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返还12万合伙出资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