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造假也违法 三人因造假药获刑

25.09.2014  17:01

        四川在线消息(成都中院 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被雇佣而从事生产假药的行为是否应受刑事处罚?近日,成都双流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假药案。一审以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齐某、齐某某、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齐某、齐某某、左某受吕某(在逃)雇佣,到双流县一出租屋内生产假药。双流县公安局民警和双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在该出租屋挡获齐某三人,并现场查获假“风湿痹痛鹿血蛇蚁胶囊”两箱及600盒、不明成分胶囊成品11袋、不明成分粉末2桶及生产假药的机器数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齐某某、左某生产假药的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从成都中院了解到,自全国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以来,成都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今年所查处的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有所上升。

        同时,据成都中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牵涉基本药品、疫苗等与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生犯罪案件,坚持依法从快从严审判的方针。在个案中,在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量刑情节基础上,即便适用缓刑,也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除依法适用主刑外,还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力争通过充分发挥刑罚抑制再犯罪及惩戒的功能,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附加刑,剥夺犯罪分子 “重抄旧业”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