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受贿10万判10年受贿514万判14年 公平吗?
原标题:池强:预防职务犯罪应入反腐“大盘子”
“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昨日,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了热门话题。有代表表示,目前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尽量统一量刑标准。
新京报讯(记者 温薷)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池强建议,应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反腐“大盘子”。同时,应高度重视惩治渎职犯罪,倒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
昨日,池强在参加北京团全体会议审议时建议,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更要加强预防。
他表示,预防工作一方面是依托办案来进行。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能够深入发现违法犯罪的演变过程,发现权力运行监督的漏洞和盲区,总结出普遍性、规律性的东西,检察机关发现权力和管理上的漏洞后,应及时给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对策建议。另外,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须纳入整个反腐的“大盘子”。
池强还说,今年在依法反腐方面,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比较大。在职务犯罪中,除了滥用职权之外,还有一部分是渎职案件,而且所占比重不小。公众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黑恶势力等案件都强烈关注,而且更加关注这些案件背后的保护伞。
他认为,应高度重视惩治渎职犯罪,将其纳入国家治理法制化的进程,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当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损失,确实造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以强化责任追究,倒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执法,促进依法执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池强表示,以往认定渎职犯罪的难点就是在于责任不清,“最后追究的时候都有责任,处理的时候又下不去手。”对此,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建立权力清单,明确行政权力的界限。他认为,随着每个部门职责和权力不断地清晰、明确,一旦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渎职犯罪追究起来也将更加清晰。
池强还指出,在查办渎职犯罪的过程中政策性是很强的,要注意把握好与改革失误的界限,“应当保护干部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干事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受贿10万判10年受贿514万判14年 公平吗?”
代表热议职务犯罪量刑标准;“近年来70%左右职务犯罪案件被免予起诉或适用缓刑”
昨日,安徽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代表的共同话题。代表在审议时质疑,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有代表透露,近年来有70%左右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免予起诉或适用缓刑。
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职务犯罪量刑各地不统一
受贿10万,判10年。受贿500多万,也判10多年。这公平吗?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臧世凯,最近关注了3个发生在不同地区的案件:第一个,受贿10万元,而且只受贿这一笔,被判了10年;第二个,受贿514万元,被判14年;第三个,受贿金额为300多万,判了10年。在臧世凯看来,这是不可思议的,显然在量刑的把握上有偏差。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代表也关注到这个问题。她在审议报告时建议,两高加强对职务犯罪量刑标准的研究。据薛江武介绍,按照法律规定,贪贿10万元以上,就应该判刑10年以上了。而在实践中,贪贿几十万、几百万,基本上也是判10年以上。而涉案金额在几千万、上亿的,也差不多是无期徒刑。薛江武表示,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
铜陵市委书记宋国权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尽量统一量刑标准。他发现,在县里,受贿一两万已经算是比较重要的案件,办理的力度也很大;在市里,查办副县级以上官员,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本上就会判10年以上。
让宋国权不理解的是,贪腐数百万元的,也是判10年以上。宋国权说,这样的量刑幅度,给下面的办案带来困难,容易引发办案过程中的不公,出现说情风和人情案。他提醒说,这些问题,一定要引起两高的高度重视。
2/3以上职务犯罪“轻刑化”
此前,对涉案贪官判刑较轻的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在昨日审议两高报告时,代表也提到这个问题。
据薛江武介绍,现在查处职务犯罪,贪贿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基本都是缓刑。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判处职务犯罪,免予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的,大概占到全部职务犯罪案件的70%,也就是说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务犯罪轻刑化。
免予起诉或适用缓刑,意味着犯罪人不用坐牢。对此,薛江武表示,整体效果不好,要加大对量刑标准化的研究。而那些被判刑入狱的,有权人和有钱人更容易获得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机会。对此,有关部门已经采取措施。
但薛江武提出,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监督,没有具体的程序性保障,她建议两高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程序规则,保证监管的公平公正。
对行贿少有典型公开处理案例
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显示,去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5515名行贿人员依法追究刑责,同比上升18.6%。对于这个力度,代表并不满意。
臧世凯说,现在惩治腐败,毫不手软。但是在贿赂案件当中,多是处理受贿人,而行贿人则免责化、轻责化,“这些年处理这么多的贿赂大案,对行贿很少有特别典型的公开处理案例。”他认为,一个受贿的人背后,可能有若干个行贿人,行贿受贿应该一并处理,“受贿的该抓,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行贿的也应该处理”。
臧世凯分析,之所以“放过”行贿人,一个现实的直接原因是,处理严了,可能行贿人就不敢检举揭发了,“他拿来行贿的钱,只是牟来的好处的一部分。”臧世凯表示,他自己的目的达到了,最后还检举立功了,这是很可恶的。
官员贪腐,量刑时过多注重经济因素,其他层面的腐败显然也造成了恶劣影响和间接损失。比如现在通报腐败官员时,往往会提到生活作风问题。性贿赂也是一种贿赂,但我们往往认为这是一种道德层面的问题,无论是法院审判、还是检察院起诉,都难以量刑。建议尽快对贪腐官员有一个比较公正客观的量刑,否则贪腐问题还会屡打不绝。——全国政协委员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