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取消社会抚养费对遵守计生政策者不公

03.12.2014  11:42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学者与媒体就人口形势、社会抚养费等热点问题进行交流。社会抚养费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专家指出,社会抚养费是与现行生育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安排,现在还不是取消的时机。     

  社会抚养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截至2013年底,全国24个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超过200亿元。今年11月20日公布的送审稿,针对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权力收归县级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不能再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同时,也收窄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明确统一将征收对象限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拟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未满生育间隔规定生育以及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等情形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宋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修订,相比现行2002年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而言,更加突出了公平、公正,以及程序正义。

  不过,送审稿公布后,第12届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寄送了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

  专家观点普遍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与现行生育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安排,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对制约违法生育、规范生育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时,由于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仍存在一定差距,部分群众男孩偏好的意识还没有完全转变,这种情况下,动摇或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放松了,将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对响应国家号召,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也不公平。

  宋健表示,从征收性质而言,社会抚养费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辅助措施,“现在还不是取消的时候”,而且在上位法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此次《条例》修订也不可能取消这一制度。但从长远看,社会抚养费征收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长期看是有可能取消的,首先取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同时人们的生育观念也不断在变化,当普遍不存在违反生育政策的情况时,社会抚养费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原标题:专家:取消社会抚养费时机未到)

文章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