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将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制度

30.04.2014  14:5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编办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和“便捷高效、强化监督、促进共治”的原则,以“转变职能方便事业单位、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效能”为着眼点,将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制度。

近日,省编办印发了《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我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豫编办〔201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我省自2015年起将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目的是有效降低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本,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方式,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

此次改革涉及全省已登记事业单位共9万余家。《通知》要求,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确立后,事业单位仅需于每年3月31日前依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收即可,不再对年度报告书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减少了年度报告书在登记管理机关的运行环节,压缩了完成所需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有效地降低了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的运行成本,使事业单位可以更加专注于自身的发展。

取消了年检,并不是放弃或减弱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而是转变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方式。《通知》要求,每年登记管理机关都要把事业单位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有关内容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且公示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等。事业单位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举办单位对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公示的审查意见。希望在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与事业单位有利益相关的群众监督下,能够促使事业单位自觉地按照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回归并体现其公益属性,这也是公示制度的核心所在。

此外,登记管理机关将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托相关网站,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机制。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等有关信息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登记管理机关还会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把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通报其举办单位,并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审计、人社、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运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登记管理机关会及时将有违规行为的事业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联动机制的作用下,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事业单位“失信成本”,加大对失信事业单位的约束。

对于违规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为确保此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通知》中强调各级编办登记管理机关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此项工作。事业单位要适应年度报告网上公示的新要求,认真填报年度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举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审查把关工作。(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