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21.11.2013 16:07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 纳税人因注销、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发票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 纳税人因上述其他情况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 纳税人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的验旧或缴销期限不超过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验旧或缴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发票进行检查。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纳税人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发票领购簿;
3、需缴销的空白发票;
4、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提交金税卡);
5、《专用发票汇总表》或《普通发票汇总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
6、《专用发票明细表》或《普通发票明细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
7、与明细表相对应的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提出发票缴销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符合缴销条件的,按要求缴销发票。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附件: | 发票缴销.doc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21.11.2013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