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私募债的发行更灵活,成为一些城投公司的选择。对此,《意见》作出限制,要求凡投资项目涉及政府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依靠与政府的合同收入的已发债城投企业,一律不准采取私募融资方式。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从具体措施看,《意见》的大方向是收紧发债条件、强化监管和约束,多项措施直指近年来企业债发行中潜藏风险隐患的各种“变通”和不规范做法,有助于企业债风险防范。目前,《意见》尚在试行阶段,发改委称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择机正式印发并执行。
新增营收账款项目考核
此前,按照国家发改委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下称“957号文”),企业债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及“从严审核类”三类分类管理。《意见》在此基础上提高了企业资产负债率分类审核标准。“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条件调整为“资产负债率低于2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以上的无担保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企业”。《意见》新增了对申请发债企业应收账款情况的重点审核。业内人士认为,最有杀伤力的一条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账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账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
中金公司的报告指出,这一指标占比超限的个券难以统计,只能具体看年报附注披露。但考虑到很多城投企业的业务是以基建、土地开发等为政府提供的服务为主,这类企业应收账款中来自政府的比例可能容易超标。对于此类企业,满足要求难度较大,只能加大净资产规模,或加快应收回款效率,相当于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要求提升。
强调增强债券担保有效性
此外,《意见》还强调增强债券担保的有效性,重点关注第三方担保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在以往的企业债发行中,企业间互保并不少见,且很多是关联企业间互保。《意见》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要求申请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在考察发债规模是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企业已发债余额。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意见》要求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公司自身净资产的30%;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自身净资产的10倍。
关注地方债风险
《意见》特别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求申请发债城投企业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和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已将上述资产注入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以下几种情况的城投债申请将被“严格控制”甚至“不予受理”: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对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暂不受理。
中金公司的统计显示,在能找到2013年GDP数据的221个市级样本中,中票和企业债债券余额占GDP比例超过8%的有13个,这些地区所属城投发债可能被“严格控制”。
私募债的发行更灵活,成为一些城投公司的选择。对此,《意见》作出限制,要求凡投资项目涉及政府补贴、回购等有关政府偿债保障,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依靠与政府的合同收入的已发债城投企业,一律不准采取私募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