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彬厅长: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省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省中的积极作用
——李仲彬在省律师协会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4年10月24日 根据录音整理)
各位律师朋友:
昨天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正式发布后,我和办公室的几位同志进行了学习,还先后向几位律师朋友请教了一些问题,我个人有一些初步的学习体会,借这个机会想与大家作一个交流。
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
全会《公报》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
律师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维护法治、践行法治、传播法治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也可以说,律师的作用和地位同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是相互促进的。
目前,我省律师事务所近1000家,执业律师1.3万余人,位居全国第六,西部第一,这是我们很大的法律资源。我们广大律师要在“治蜀兴川、厉行法治”的实践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努力为服务省委“三大发展战略”,推进四川“两个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一、充分发挥律师在科学立法中的积极作用
全会《公报》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应该讲,我们广大律师在这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为我们律师这个职业涉及领域很多,比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等诸多领域。
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接触到社会各个阶层,能够听到不同群体的呼声和愿望,也能够及时发现一些新情况,一些新问题。
目前,我们全省有30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个比例在全国还是很高的。通过我们律师代表议案、委员提案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在推动和促进科学立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比如,“醉驾入刑”,就是我省一位律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的一个提案,从而促成了一条法律。最近我看到一个资料表明,醉驾入刑实施3年多来,酒驾致死率降低了近4成。就这么一条法律,挽救了多少人的生命啊。
全会明确提出,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当然,在座各位有可能还不大愿意,因为招录进去后可能待遇不像你们现在那么高,也没有你们当律师那么自由。尽管收入没有这么高,自己没有这么自由,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件大好事,这是整合法律人才资源,共同为科学立法献计献策的大好事。
我们广大律师,一定要多思考、多总结,及时收集、整理、提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把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特别是我们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要积极通过提出立法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促进科学立法。这是我们广大律师朋友的责任和使命所在!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全会《公报》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目前,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都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全省有3000多名律师担任各级党委政府法律顾问。有的地方,比如绵阳市,为每一位党委政府班子成员专门配备了一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种做法非常好,有很多地方都在学习借鉴。
我们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法治意识,随心所欲,拍脑袋办事,拍脑袋决策,这样的地方,这样的领导不出问题才怪。
同时,我们许多律师还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担任授课人,越来越多的律师还参与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制定、合同拟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中。我个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已经成为党委政府依法决策的“智囊团”。我们这个“智囊团”一定要履职尽责,一定要服务好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
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中,我们广大律师要进一步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在党委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发挥好咨询论证作用。我认为,这样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
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律师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如果没有律师这个职业,司法机器运行时,就缺少一道监督约束机制。任何权力一旦失去监督,一旦失去约束,都要出问题。如果司法活动失去监督、失去约束,那将是非常可怕的。
我们的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对于司法机关查清案情、公正裁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看看那些冤假错案,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在案件审理中不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造成的。比如媒体报道的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强奸冤案”等,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尊重辩护意见,要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律师为当事人依法辩护,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对防止冤假错案是有好处的。
去年以来,我们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若干规定》。前不久,省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的通知》。可以说,我们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律师的意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然我也承认还存在一些问题,我相信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的。
维护公平正义是每个律师的使命,是律师职业的灵魂。如果律师把这个灵魂都丢了,那还成其为律师吗?我们律师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其实,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律人,离不开我们的律师朋友。
目前,有不少的地方在重大经济活动时都聘请了律师作为顾问。一些重大招商活动,也邀请我们律师参加。这说明,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律师在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
许多企业和商会,也都纷纷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一些大的企业和商会还邀请我们的律师给他们开展法制专题讲座。许多大公司的合伙人中都有几名法律人。比如刚刚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合伙人中就有三个具有法律背景。
我想,这些都说明企业、公司和商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运用法律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律师的空间和舞台一定会更为广阔。
近年来,我们四川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服务经济发展方面也取得显著成绩,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我们的律师行业服务经济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特别是不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不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有的企业,在海外并购、境外上市时,很难在本地找到合适的涉外律师,往往是花大价钱跑到北京、上海、广州请律师。不是说我们涉外律师没有,但不多不精。
我记得我刚到司法厅不久,到律协调研时,我就提出我们的律师要走出去、请进来,要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两年,我们有好几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整合,有的走出了省,有的还走出了国门。
全会《公报》指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这对我们的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已经在走业务高端化、服务专业化、竞争规模化、市场国际化的路子。对我们四川律师来讲,这既是一个学习的机会,也是一个发展的机会。
我们要用开放的胸襟广泛吸纳人才,把国内知名所、品牌所吸引到四川来,把优秀律师人才吸引到四川来发展。同时,我们也要把我们自己的所做大做强做优,帮助我们的所走出四川,走向国际。
五、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全会《公报》指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
我们律师的工作,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可以说,每一场官司的背后,往往都是当事人的利益、权利,甚至是身家性命。说实话,现在请不起律师的人还是有的。而这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都是一些弱势群体。我认为,对这些弱势群体,我们的律师都应该伸出援助之手。这是我们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我把这点看得很重。一个人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的话,是很难把人做好的。如果连人都做不好,还能做好律师吗?!
说实话,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困难群体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只有微薄的办案补贴。特别是为农民工维权讨薪,往往是异地办案,要深入到矿场、到工地、到农村调查取证,有时人身安全还会受到威胁。但是,我们许多律师在责任面前,在困难面前,甚至在威胁面前不回避、不退缩、不推卸,完全是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应该讲,我们全省律师在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且是富有成效的。东明书记和魏宏省长对法律援助工作多次给予肯定。特别是,去年9月,东明书记还要求我们要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对我们律师队伍的重视。
在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我们的律师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厅提出的每名律师每年必须办理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的要求。我想,我们每一名律师都尽一份社会责任,我们全省13000多名律师一起共同努力,绝不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
六、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七进”中的积极作用
全会《公报》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律师在法制宣传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方面,我们的律师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可以潜移默化地普及法律常识、提升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另一方面,我们的律师可以通过各类生动、鲜活的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当前,我省正在深入持久开展“法律七进”工作,我们的律师在这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律师协会和省司法厅签订了“法律七进”责任书,明确了律师的普法工作责任。省律师协会和省佛教协会签订协议,选派优秀律师为寺庙义务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同心律师服务团”,深入藏区义务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活动,社会反响很好;我们在法律进学校中,组织开展的“知名律师以案说法•法律大讲堂进高校”活动,深受大学生的欢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还报道了这次活动。
广大律师朋友们要按照《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七进”中有效作用的意见》,发挥我们律师的特殊优势,在 “法律七进”实践中主动作为,积极作为,有效作为。
这是我对四中全会《公报》的一点个人初步学习体会,不一定正确,请各位律师朋友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