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代表推进协商民主的作用

09.06.2015  20:06
  中共中央在近期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首次对新形势下开展人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明确要求,可以说是指导人大开展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特别是《意见》中对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作了明确规定。鉴于此,笔者在学习领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如何贯彻落实好《意见》,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推进协商民主作用的问题做一探析。   笔者认为,在当前人大工作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学习领会好《意见》,充分运用好协商民主的机理,就有必要通过着重研究解决好“如何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如何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如何搞好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如何适当延长人代会会期而使代表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更为健全、如何坚持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而使其参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决策的民主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健全人大代表闭会期间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制度而使民众间接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能够得到更大拓展、如何建立基层人大代表相对完善的依法履职规范制度”等七个方面的问题,以使人大代表推进协商民主的作用能够得到进一步发挥。   第一,要着重研究解决好“如何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的问题,就有必要着重从如何切实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等方面予以探索和完善。   在当前人大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运用好协商民主的机理,除了要着重研究解决好立法过程中的协商、监督过程中的协商这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之外,还有必要进一步着重研究解决好人大代表在发挥推进协商民主作用中的首要问题,即“如何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的问题。为此,即有必要做到: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或法规进行审议时,要尽可能增加本级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数,并有计划地组织有条件和愿意参与立法调研的本级人大代表参与一些相关的立法调研;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或法规草案时,应将邀请列席的本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或法规草案所提出的具有一定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地由本级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并可能吸收到法律或法规草案中;人大常委会在法律或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将法律或法规草案发给本级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一些重要的法律或法规草案,应先征求相关人大代表的意见,并注重吸收相关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在召开有关立法调研论证会时,要注意吸收更多的本级人大代表,特别是来自基层一线的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论证会,以使人大及相关立法机关能够更多地掌握来自基层的立法意见。   第二,要着重研究解决好“提高代表议案建议质量”的问题,有关方面即有必要着重从如何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增强代表议案建议的及时反馈落实力度方面予以调研和完善。   人大代表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政治参与、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人大代表高质量地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行好权、履好职的重要体现,体现了代表高质量的履职水平。而高质量地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又是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为此,在激励代表高质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有必要做到:一是可积极引导代表关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密切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所提议案和建议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引导代表注意观察和思考问题,做到所提议案、建议更“接地气”;二是有必要完善代表履职的制约、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激发代表的内动力,从而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质量;三是有必要充分发挥人代会期间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注重选用有经验、有能力的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议案审查委员成员,切实搞好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议案建议,指导代表修改充实,力求在格式、内容等方面符合规范,把好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入口关”。   第三,要着重研究解决好“如何搞好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协商民主”问题,就有必要着重从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协商程序,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程序、选民小组或代表酝酿和讨论的协商程序,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在对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的预选程序等方面予以考虑,并对此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调研。   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协商程序,关键是要把握好选举过程的公正原则。由于该原则直接关系着反映民意的准确程度以及与民意相当的政治利益分配,故有必要依法制定相应较为完善、详细的可行规定。而在制定该详规的同时,有必要依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选民小组或代表酝酿和讨论的协商、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的预选等程序问题,作出同样相应较为完善、详细的可行规定。其中,有必要着重研究解决好并作出相应明确规定的是“如何尊重公民选举权,保证选民和代表成为选举主人”“如何落实法律精神,坚持差额选举原则”“如何引入有序竞争机制,保障选举民主依法推进”“如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落实流动人口选举权”等几个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的协商民主的主要问题。   第四,要着重研究解决好“如何适当延长人代会会期而使代表参与民主决策的机制更为健全”的问题,就有必要在“没有人大代表的审议权就没有人大会议的表决权”的前提下,着重把握好“保障地方人大代表审议和表决的时间”这个重点。   为此,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在安排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时,即应为代表依法表决留足必要的时间。因为,代表认真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这关系到本地当年甚至之后几年的工作大局,不能因随便“默认”而出现“草案草案,草草过堂”的现象。由于各项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是由本级相关国家机关预先起草的,如果代表不重视,不充分审议,就会使“工作报告”及其“决议”变成体内循环,就会使原本可以充分行使的决定权流于形式。因此,要使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抱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决议草案和各项议案,即应坚持在“没有人大代表的审议权就没有人大会议的表决权”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延长人大会议会期,为代表留足必要的审议和表决的时间,使代表依法行使的决定权不至于流于形式。   第五,要着重研究解决好“如何坚持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而使其参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决策的民主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的问题,就有必要着重从如何把相关法律关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方面予以考虑。   为此,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就要创造相关条件,使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前,能够就地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重点审议的法律或法规草案,以及专题工作报告等议题的调研工作,能够通过参加有关座谈会或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以使其在列席会议时,能够以负责、认真的态度提出审议意见。同时,本级人大常委会还有必要依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并完善本级人大常委会邀请本地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相关制度,并在相关制度中作出以下原则性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本级人大选出的上级人大代表都可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是明确规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其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三是明确规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上提出的重要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后,连同会议审议意见一并交有关部门限期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四是明确规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具体名额和名单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代表联络机构或选举任免联络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内容,会同本级人大有关专委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商提出,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五是明确规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可围绕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内容,就地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或调查,为列席会议审议发言作准备。   第六,要着重研究解决好“如何健全人大代表闭会期间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制度,而使民众间接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能够得到更大拓展”的问题,就有必要着重从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代表通过经常性深入选区或选举单位视察、调研并向选民或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工作而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相关制度方面予以考虑。   为此,选举人大代表的选区或选举单位,就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通过报刊网络媒体、代表电子信箱和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主动征求群众对其所提议案、建议的意见,通过建立代表网站或博客与选民互动,以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同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同时,为使民众间接参与政府决策的民主渠道能够真正通过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职而落到实处,还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的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党委、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等,并为此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入调研。   第七,要着重研究解决好“如何建立基层人大代表相对完善的依法履职规范制度”的问题,就有必要对早在2010年6月即开始并持续至今的四川省广汉市探索的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的新实验予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出台相关的全国性制度。   四川省广汉市探索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的新实验,其初始方案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设计,后经广汉市人大常委会和广汉市向阳镇(党委和人大)通过在实践中不断运作和改革而逐渐成型的。其主要创新点,是在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基础上,强调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作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并建立相对完善的规范制度;其最终目标,是通过进一步加强基层权力机关建设,使我国人大制度的作用能够发挥得更为全面和完善。为此,建议我国有关方面将广汉市设计的为市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建立代表工作室、及时公布人大代表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由人大代表工作室工作人员为来访选民预约并联系人大代表服务、在行政村普遍建立市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活动室、在各人大代表工作室设立社会专家志愿者团队等较为完善的履职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同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将基本制度化的代表联系选民的职责,以及代表履职登记与公示制度等予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作者为省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