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发布食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可达30万

01.07.2014  17:34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杨启江 记者 代陈伟)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四品一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泸州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了奖励条件: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符合以上4个条件为有效举报。

  《办法》明确了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办法》明确了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办法》明确了奖励标准,最高可达30万元: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对违法性质恶劣,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视情况给予1000-5000元奖励。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双倍奖励。对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超过30万元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