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08.11.2013  18:06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0月1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2日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2013年10月1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规则》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    工作准则:局机关各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把省局建设成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廉洁公正、团结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切实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顾全大局,忠于职守,敬业奉献;认真负责,科学监管,精益求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

第七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副局长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班子其他成员代管。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处长(主任)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副处长(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九条    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推动地方食品药品立法。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经局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并报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行政决策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重要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项目规划、部门预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有关处室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的应充分征求意见和协商;涉及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作出重大决策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各处室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社会各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等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提前报局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定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食品药品监管重要工作;审议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研究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问题;审议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立法计划、出国计划等;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会议召集人可指定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于每周一上午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讨论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总局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局长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讨论决定副局长提出并经局长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讨论决定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的重要事项;听取以局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及重要工作、重要调研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形势、布置工作任务;研究其他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专项问题或紧急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

会议议题收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各处室书面提出,由局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文件材料由议题经办单位提前送与会人员,参会人员要提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研究准备意见。

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议材料的督办、分发、会议通知等):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承办处室负责。

会议纪要编发: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记录并及时起草,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处室负责记录、整理,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报告局长审批。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制。

会议督办工作: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局督办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重要事项,分别写出督办报告。

会议纪律要求:对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局机关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会议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总局的会议、文件和领导的批示精神,通报重要情况,部署、检查和总结全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副局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参加。根据情况,可邀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领导,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新闻单位等参会。

会议主要任务: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总局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决定、指示;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部署全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须报请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同意,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处室按职责协助,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简会议活动的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实效。全省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各处室召开全省系统专项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注重会议实效,简化形式,精简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会议通知要明确会议主要目的和任务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会议交流发言要直奔主题,不“穿靴戴帽”,不以“尊敬的某某某”称谓开头,交流发言时间每人不超过8分钟。严格控制规模和人数,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前告知讨论主题,科学安排讨论时间,保证讨论效果。   

各类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合影;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赠发礼品、不发笔和笔记本。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各处(室)召开的会议,由各处(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召开、撰写简报及相关材料等。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局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做好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和申报审核制度。局办公室归口汇总各处室年度会议计划,并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六章    公文审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文处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局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办理,公文运转应高效、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文件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单位请示、报告文件,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报送省局审批的公文,重大事项及时报局领导审批。各处室应按拟办及批示意见及时办理公文,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除局领导交办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公文一律送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条    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签和签发。

以局名义作出的决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总局报送的请示、报告,向省内发布的公告,人员任免文件,下发重要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以局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以局名义向省政府有关厅、局的行文,由分管副局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局长签发。

除局办公室外,局机关其他各处室不对外正式行文。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事项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汇报,必要时须集体讨论决定。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办处室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由局办公室按保密制度规定和公文运转程序呈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文承办、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印刷、发送和归档分级负责制,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加快推行电子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做好文件资料的清理、归并和更新。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征求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由局务会讨论通过,才能签发。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属全局性的工作部署、要点,本局已经发文的,不再重复发文、重复安排。没有特殊要求的不层层转发文件。局领导讲话一律不发文件,可通过网站、通报等摘要选登。严格报文程序,不得多头越级报文。减少各种资料汇编印制,不得强求基层和行政相对人订购。

第三十三条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必须发的文件简报,要保证公文质量,不讲空话、套话,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练,能短则短。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本局原则上只保留简报1种,字数不超过2000字,特殊情况控制在3000字以内;调研、研究报告不超过5000字,超过的应有内容摘要。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十四条    提高办文效率。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报送本局的请示事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或回复,紧急事项即时办理或答复;上级领导批示件,按上级机关时限要求办理。大力推动办公自动化建设,加快推进文件简报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可以通过网络、传真下发的,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局内部文件运转要尽量通过办公网络平台,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重要文件和工作部署要跟踪反馈办理情况。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

 

第七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领导的内事、外事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局领导的内事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外事活动(包括出访、接待外宾)和有关港、澳、台的公务活动由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安排。

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内、外事工作纪律,合理安排。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单位邀请局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邀请单位应提前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

未经批准,局机关公务人员一律不出席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召开的庆典、剪彩、发布会、推广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借调以及非正式公务人员,不得安排单独出差执行公务和以拟稿人的名义拟写公文。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公务人员参加内事、外事活动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作风的规定。做到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禁止到抵达路口或辖区边界迎送。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考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本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不得接受任何管理相对人资助出访费用,严禁由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国(境)费用。各处(室)每年11月15日前,将因公出国(境)计划报局办公室(对外合作交流处)备案,内容包括团组和人数、出访任务、主要人员、出访时间、目的地、邀请方以及经费来源等。局办公室(对外合作交流处)统筹编制下年度出访计划,报分管领导审定,提请局党组会议审批后,再按外事工作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规范新闻报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局领导、处(室)接受国内外新闻媒体一般性采访由科技与宣传处组织实施;重要新闻发布,须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申请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和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本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策文件,除涉密内容外,非涉密内容应及时公布。局领导政务活动除涉密内容外,非涉密内容应在本局网站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二条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动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行政审批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加强省局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完善局绩效管理制度,对局机关处(室)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处(室)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绩效管理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章    政务督查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围绕局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总局、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八条    政务督查内容包括:全省食品药品工作会议、局党组、局重要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上级领导同志和省局厅级干部批示、指示办理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事项,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事项等。

第四十九条    政务督查由局办公室、监察室组织实施。要注重实效,把握实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工作部署落实。

 

第十一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五十条    自觉接受省政府和国家总局的行政监督,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协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及时清理行政权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准确发布信息。

第五十五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局办公室做好信访接待和受理办理工作。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

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要围绕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常深入基层或企业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或企业调研要有明确目的,务求工作实效。局领导到基层或企业调研,轻车简从,陪同处室人员不超过2人。各处室负责同志到地方调研,一般不安排专人陪同。调研期间不搞层层陪同,不组织基层领导班子集体接待,不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汇报会。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五十七条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要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局级干部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推动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坚决执行省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本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公开发表与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相悖、或与公务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论或文章。

除按规定的统一安排外,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电、贺信,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蓉外出应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其他局领导离蓉外出,应报局长同意。处长(主任)离蓉外出,应报局长、分管局领导同意。局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离蓉外出,应将离蓉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知局办公室。

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要遵循办事程序,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六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扰乱机关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依照党的纪律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局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处(室)和所联系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总局关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执行车辆管理、住房、办公用房等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做到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插手、干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投资入股食品药品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局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