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09.10.2016  02:39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
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川卫发〔2016〕6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妇女儿童两大重点人群开展全周期妇幼健康服务,加快提升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了《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 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妇女儿童两大重点人群全面开展全周期妇幼健康服务,聚焦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4〕44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妇女儿童。

二、服务内容

本着“整合功能,优化流程,提质增效”原则,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孕产期保健为重点,融合计划生育技术、更老年期保健服务,围绕儿童期、婚前期(青春期)、孕前期、妊娠期、分娩期、产后期、更年期(老年期)等重要生命周期,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医疗保健服务与健康管理。

(一)儿童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儿童及其家长开展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疾病预防、促进儿童健康生长发育等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2.儿童系统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并收集、统计辖区出生儿童信息,按照规范为新生儿满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6月龄儿童进行健康系统管理,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1次健康体检,并将儿童信息转介到预防接种程序。

3.儿童保健。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实施新生儿复苏、母乳喂养促进、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积极开展新生儿保健和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和社会能力潜力的全面发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儿童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营养指导、心理发育咨询指导、高危儿管理、预防接种、五官保健及意外伤害防范等健康管理和中医药诊疗服务。

4.疾病防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规范开展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儿童中医保健服务及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0-6岁残疾儿童筛查和康复治疗。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学龄前儿童保健管理、营养指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业务指导。

6.信息录入。服务机构将服务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二)婚前期(青春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青少年开展青春期心理、生理知识,性与安全性行为,避孕及其生殖健康相关知识,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青春期家庭教育等健康教育。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开展卫生计生公共服务政策、医疗保健、生殖健康、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知识等宣传教育,引导目标人群主动自愿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2.咨询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青少年体质发育、营养评估等生长发育健康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青春期生理及心理问题,提供青少年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健康维护,提供紧急避孕和终止非意愿妊娠等医疗保健服务,尊重并保护个人隐私。

3.药具发放。各级避孕药具服务管理机构及发放点按《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规范》向育龄群众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4.婚前保健。具有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等一站式服务中心,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要求,以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为重点,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生殖健康等服务,并规范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对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优育、遗传咨询等服务,做好妊娠风险评估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

5.信息录入交换。服务机构定期与婚姻登记信息交换比对,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

(三)孕前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孕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妊娠,改变不良生活习惯,保持身心健康,倡导科学备孕。

2.孕前保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保健服务。

3.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医疗保健机构规范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家庭档案》,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孕期风险及出生缺陷预防指导。

4.叶酸发放。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为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计划怀孕妇女免费发放叶酸,指导其在孕前3个月服用叶酸。

5.随访服务。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叶酸服用随访服务,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和叶酸发放情况反馈至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目标人群分类建档,每季度随访1次,了解叶酸服用情况和妊娠结局,并敦促怀孕妇女在孕13周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孕期保健。

6.信息录入交换。服务机构将各项服务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相互交换孕情监测信息,便于了解妊娠结局、开展孕情健康管理和及时发现、掌握中期引产线索及原因。

(四)妊娠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孕妇提供妊娠期保健与营养知识、优生优育咨询、出生缺陷预防、安全分娩等健康教育指导;指导规范补充叶酸至孕早期3个月。

2.孕情监测。根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随访情况,了解妊娠结局。提供孕期保健服务期间,严禁实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人工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按规范为人工流产后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宣传避孕知识,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时落实避孕措施,开展流产后随访服务。

4.孕妇健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职,按照规范为孕妇提供以下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

(1)建立健康档案。妊娠13周前为首诊孕妇建立《四川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的《孕产妇健康档案》,并将辖区内孕妇纳入系统管理。

(2)孕期保健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孕妇提供5次免费产前健康检查及健康指导、高危孕妇筛查和识别;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产前检查、孕期风险评估、高危妊娠诊治、出生缺陷预防、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等工作,并按照规范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等服务,做好出生缺陷二级预防。

5.信息录入。服务机构将服务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

(五)分娩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孕产妇及家属开展住院分娩、科学育儿和生殖健康知识等健康教育;倡导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宣传促进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2.住院分娩服务及管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提供助产技术服务,防治以产后出血为主的产时并发症和合并症,建立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规范实施产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为农村孕产妇和贫困孕产妇按程序进行住院分娩补助救助。

3.新生儿保健。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实施新生儿复苏,加强新生儿安全管理,促进母乳喂养;24小时内为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新生儿提供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分中心、省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和分中心为筛查阳性患儿提供确诊、转诊、救治和随访服务,做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4.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提高出院新生儿首次签发率,统计出生人口性别信息。

5.信息录入交换。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将服务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与公安部门交换出生人口信息。

(六)产后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宣传生殖健康相关保健知识,增强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加强性健康、劳动保护、健康生活习惯、妇女病防治等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2.产妇及新生儿访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产妇和新生儿出院后7天内开展家庭访视,为新生儿建立健康管理档案,提供免费保健服务咨询指导,产后30天为新生儿进行满月随访;为产妇开展产后42天访视,了解产妇产后恢复情况,开展产褥期健康风险评估,对高危产妇和高危儿按分级诊疗原则进行转诊;指导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提供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对放置宫内节育器对象进行登记、监测。

3.妇女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诊疗规范开展性传播感染、生殖道感染和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筛查与诊治服务;为育龄妇女开展宫颈癌和乳腺癌等恶性肿瘤筛查及治疗服务;开展妇女营养和心理卫生咨询指导服务;开展生殖保健、不孕不育诊治技术和中医妇女保健服务,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信息录入。服务机构将服务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七)更年期(老年期)

1.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老年健康保健、生殖健康、心理健康知识等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

2.中老年妇女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围绝经期和绝经后期妇女保健服务,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绝经期妇女适时取出宫内节育器等妇女保健服务;开展老年妇女综合评估、营养保健、慢病康复、心理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

3.信息录入。服务机构将服务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

三、信息管理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妇幼健康全周期服务流程的要求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及时、准确收集相关工作信息、数据资料,统一报送时间、方式和内容,定期进行数据交换。

(一)妇幼卫生年报。完成0-6岁儿童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妇女常见病筛查、计划生育服务等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信息系统录入与审核以及质量控制与信息交换工作。

(二)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国家级、省级监测点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及出生缺陷医院/人群监测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信息系统录入与审核以及质量控制与信息交换工作。

(三)妇幼健康项目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完成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贫困孕产妇救助,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及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营养改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的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审核、上报和质量控制与信息交换工作。

(四)基础信息登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完成住院分娩登记册、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册、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安/取环及皮下埋植登记册、人工流产登记册、儿童系统管理登记册等各类登记表册的登记、上报、保存以及质量控制工作。

(五)评审及鉴定信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报送死亡评审病例资料和相关信息,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危重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等工作,完成相应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信息系统录入与审核以及质量控制与信息交换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专家依法依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与报送工作。

(六)整合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整合,从统计口径、基础报表、系统平台、报审流程、信息分析利用等方面逐步统一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产科、儿科规范化建设,明显改善妇女儿童看病就医环境和条件,拓展妇幼健康服务内涵,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全周期妇幼健康服务。加快推进基层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门诊规范化建设,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健康服务领域的重要作用。规范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逐级培训,强化岗位练兵和继续教育,提高妇幼健康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

(二)融合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健康教育优化整合,并推进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孕期保健、妇女病防治等健康教育常态化宣传,深入基层、覆盖乡村。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建设,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原则上应在“孕妇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各类“健康学校”(新婚、早教、女生、父母)等学校,全面、系统、规范的开展专业化妇幼健康全周期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三)整合服务项目。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随访与叶酸发放和随访整合同步实施。在孕妇孕早期检查时,同步开展免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在建立孕期保健手册后,将临床保健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整合,临床产前检查完成后录入信息系统,对孕妇进行规范管理;孕期保健加强风险评估、高危妊娠风险管理,同步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分娩后开展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干预。产后访视整合生殖保健指导避孕节育;儿童保健服务与预防接种工作相融合,在预防接种前先进行儿童保健,提高儿童保健规范管理率;基层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向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提供生育登记名单,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时、主动为生育登记对象提供相关服务,实现生育登记服务与妇幼健康服务联动。

(四)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各生命周期相关服务的首诊服务机构为转介服务的责任主体,按照服务流程(见附件)将服务逐一转介移交,使妇女儿童享受的健康服务不断档。各服务环节建立倒查制度,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通过信息系统或手册对上一环节的服务情况进行追溯复核,对新掌握的服务对象,应及时补登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上一环节漏做服务,应向前追溯反馈并采取恰当补漏措施,确保全生命周期服务到位。

(五)依法加强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障良好的执业环境。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履职尽责,提供优质高效、系统连续的妇幼健康服务。

五、有效期限

本规范有效期限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妇幼健康全周期技术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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