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反家暴法》保护令申请人:他不敢打我了

08.03.2017  07:39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春华) “人身保护令对他有约束,他现在不敢打我了”。3月4日,三八节来临之前,在内江市隆昌县李市镇一店铺内,面对前来回访的法官和媒体,王某露出了开心的笑容。就在10个月前,因为家庭暴力,王某将丈夫汪某告上法院。王某的案例,在2016年被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当天上午,记者跟随隆昌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洪扬一行,来到该县李市镇王某母亲开的店铺内,见到了正怀抱孩子的王某。据王某介绍,其丈夫汪某不久前已外出打工,孩子由自己和母亲照顾。在王某的怀抱中,孩子在睡梦中露出暖暖的笑容。尚在襁褓中的她,并不知道在她出生前,母亲不堪忍受父亲的家暴,曾闹上法庭。

2016年5月17日,在隆昌县妇联相关人士陪同下,即将生产的王某走进隆昌县法院,请求法院禁止丈夫汪某殴打、威胁自己和家人。原来,王某和汪某同年2月结婚,然而婚后生活却并不顺利。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怀着孕的王某向丈夫要钱买孕装,没想到竟引起汪某的不满,遭来一顿殴打。一个月后,汪某与他人在朋友家喝酒时,因岳母劝说产生误会,又对岳母及上前劝阻的妻子一顿殴打。当天深夜,汪某还跑到岳母家中,对岳母实施骚扰和殴打。

5月18日,隆昌县法院根据我国《反家暴法》第27条规定,发出为期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汪某威胁、殴打王某及其家属。这份保护令不仅送到王某和汪某手中,也被送到村委会和派出所等部门。

“他现在有没有什么改变,对你是否好点了?”李洪扬关心地问王某。“好多了,也不敢打我了。”王某介绍,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丈夫汪某的改变很大:“以前的工资,都是他自己一个人用。现在主动出去打工,挣到钱也会主动交给家里。”在王某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约束了丈夫汪某,是保护自己的一个利器,“受了欺负,要学会找法律保护自己”,她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一大创举”,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竹认为,人身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也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同时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隆昌县法院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既震慑了汪某的家暴行为,促使当事人感情和好,挽救了婚姻,又为王某出生后的孩子创造了更好的成长环境,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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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受家暴的维权渠道

反家暴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告诫、强制报告、剥夺施暴人监护权等多项保护受害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受害人及其家人都可以充分运用。具体包括:

——就近求助。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报警。公安机关24小时接受报警求助,受害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如果受伤,还可以要求警察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要求公安机关告诫施暴人。可以要求警察批评教育加害人并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果家暴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依法拘留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禁止实施家暴外,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寻求临时庇护。如果被迫离家出走的,可以到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申请法律援助。如果需要法律服务,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如果起诉,可以要求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起诉离婚,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