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细化《反垄断法》 禁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11.06.2014  19:57

 

为推动创新、促进竞争,国家工商总局对《反垄断法》第55条进行细化,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从五方面规范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首先,明确了“为了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次,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第三,除原则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分别规定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等具体情形。第四,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第五,规定了工商机关对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的依据、原则及具体罚则等。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介绍说,2012年底组织专家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2013年3月以来,先后就《规定》初稿书面征求意见两轮,举办研讨会、座谈会5次,覆盖全国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局,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办、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知识产权局等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12个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电信、华为、高通、三星等19家国内外知识密集型企业,美国商会、美国律师协会等外资商会和机构,欧盟竞争总司、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加拿大竞争局等国外竞争执法机构以及国内竞争法专家学者。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规定》将从6月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