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今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其中提到,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同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
《意见》提出,大力培育中介机构,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
同时,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一个综合性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一个中介机构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提供并联评价、并联评审等综合服务。
《意见》指出,对行业协会商会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挂靠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脱钩或改制,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确保所有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部门要负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的脱钩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放开,《意见》提到,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国家对设立中介机构规定了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今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
同时,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社会平均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重复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指定收费行为。
此外,我省还将加快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与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信息互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