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人代会将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

22.01.2016  18:48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 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袁玥 摄影 方炜)本次人代会将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与以往的立法程序规定相比有哪些亮点?在今日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朱新华就此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朱新华表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省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我省的立法程序十分必要。

立法法修正案通过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我省立法程序规定的修改完善工作。通过召开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发函给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级相关部门、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财大法学院、省社科院法学所、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形式,广泛征询意见。同时,又深入各地调查研究,面对面听取各方面建议。在参考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深入研究论证并与各方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全省人大法制工作会上各市州专题讨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又逐条讨论、修改完善,并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了立法法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已趋成熟。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主要修改内容在四方面。

第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

1. 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以及法规草案起草进行规范。《条例(草案)》新增“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一章,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提出、制定、决定和公布程序以及对法规草案的起草主体、人大主导起草、委托专家起草机制等予以明确规范。

2. 完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报批程序。《条例(草案)》新增“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一章,用以规范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报批程序及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处理程序。

3. 加强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对于保证全省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新增“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一章,规定了地方政府规章报送备案以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制度。

第二,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省立法工作。二是加强和改进法规草案起草机制。规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综合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三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规定确定立法项目,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立法调研、听证、论证、评估等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第三,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条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创新科学立法措施。引进了专家起草法规草案机制;健全立法过程中各方面的沟通衔接机制;对单独表决作出细化规定;增加立法前评估、后评估等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二是拓宽民主立法途径。明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完善立法公开制度;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制度;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另外,根据立法法,《条例(草案)》还对常委会的审议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审议的基本程序、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统一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