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获赔19万后断足医手,又获赔6万

16.12.2014  20:13

        四川日报网消息 (黄颂杰 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近日,三台县的杨某在不幸发生车祸后获赔后,因断脚医手,又第二次获赔……杨某断脚医手并不是车祸所致,其要求为什么获得了法院支持?12月16日,三台县法院公布了相关情况。

        去年1月19日,杨某骑摩托车和易某驾驶的大客车,在三台县景福镇射观路39㎞+950M处相撞,造成杨某右手受伤,构成八级伤残。此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大客车驾驶员易某承担全责。去年11月,三台县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损失197461.66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右手拇指反复发生溃疡。2013年12月,杨某在成都某骨科医院将右足拇趾移植到右手拇指,花去医疗费近四万元。经鉴定,杨某右足第一足趾缺失之伤构成十级伤残。今年8月,杨某将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易某、保险公司等赔偿脚残损失138430元。

        是否应为杨某断手医脚赔偿,双方在法庭上争辩激烈。杨某认为,自己的右手拇指反复溃疡,为治愈手伤,不得已才断足医手,构成残疾,易某和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易某则表示,杨某手伤已获赔偿,其事后断足医手致其足残,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应赔偿。保险公司则表示,应与上一案的残疾等级合并计算,按2%的比例赔偿。

        三台法院认为,杨某右足十级伤残虽不是交通事故直接所致,但与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易某和保险公司应对杨某足残损失承担50%的责任,于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70320.43元;易某赔偿杨某5923.37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绵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保险公司、易某共赔偿杨某6092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