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04.08.2014  18:58

  人民网石家庄8月4日电 (杨文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本省实际,6月24日河北省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与原来实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比,在缴费档次、基础养老金、多缴多补、长缴多得、重度残疾人代缴保费的额度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六方面做了政策调整。

  一是在原每人每年100-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了1500、2000、3000元三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有了更多的选择。

  二是从明年1月起,由省财政出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发5元基础养老金,使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由之前的每人每月55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制度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是建立了多缴多补的参保激励机制,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在原来3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60元,以鼓励参保人选择高档次缴费。

  四是建立了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调动了中青年参保人长期缴费的积极性。

  五是提高了为重度残疾人代缴保费的额度,政府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参保人的代缴金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1元增加到100元。

  六是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这一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一致,更有利于保护参保人的权益。

文章关键词: 河北养老保险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