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措施保障县级基本财力 财力进一步向县财政下移

24.08.2014  20:38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和市(州)财政要加大财力向县下移,并明确对于中央出台未明确规定省级分担比例但要求省级财政给予支持、省级出台但事权主要属于市县需要省级给予适当支持的新增支出事项,省财政负担额原则上按全省地方负担总额的35%安排,以增强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

  从范围来看,县级基本财力主要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及其他必要性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等;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等日常商品和服务支出;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公共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基本民生项目等。

  为增强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通知》明确多项措施,要求继续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规范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秩序和预算管理行为;继续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比重;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全面清理、减少、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取消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项目,归并用途趋同、绩效较差的项目,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全面推进扩权强县试点改革,赋予扩权试点县(市)与市级相同的部分管理权限,增强县级发展自主权。

  《通知》还明确,将建立问责机制,对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不严格按序列安排预算或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保障支出未兑现、民生政策未落实的县(市、区),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并在全省通报。对基本保障支出绩效管理较差、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县(市、区),省级财政部门予以约谈,督促整改。罗之飏 记者 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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