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和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25.08.2015  12:10

川水函〔2015〕1144号

各市(州)水务局: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和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办财务函[2015]1167号)要求,各地要及时开展中央财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自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资金范围     (一)2013-2014年土地出让收益中央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2014年中央补助贫困地区、中西部地区县级公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二、自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项目是否按有关要求编制、审批实施技术方案;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内容一致,是否全部用于维修养护,是否存在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滞留、侵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等问题;2013-2014年资金项目是否存在项目未实施、资金未使用的情况;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和拔付资金。     (二)自查时间: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自查报告:各地按照自查要求和自查报告提纲(提纲见附件),形成自查报告,并于8月30前报送省水利厅财务处、省农田水利局。     三、其他事项     (一)水利厅在各地自查完成的基础上,随机抽查部分市开展重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联系方式     财务处:刘辅华  电话 028 86938659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农水局:李小余:电话 028-8627821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李旭东:电话 028-86634441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市(州)2013-2014年中央财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项目自查报告提纲       附件 **市(州)2013-2014年中央财政水利工程 维修养护资金项目自查报告提纲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2013-2014年项目的完成与验收情况;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方式,资金拔付与管理情况;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情况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2013-2014年中央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工程,2014年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维修养护项目是否按照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是否与批复的内容一致,是否全部用于维修养护,是否存在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是否存在滞留、侵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等问题;2013-2014年资金项目是否存在项目未实施、资金未使用的情况。     三、有关建议

    对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建议。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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