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县处级干部破格提拔“规矩”更加严格

30.09.2014  14:07

  人选必须是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并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突破任职年限破格提拔的,任现职时间应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本报讯(记者周前进)为贯彻落实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省委组织部近日出台《四川省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为破格提拔干部定“规矩”。按照要求,我省今后破格提拔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是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并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未按程序或者未经批复同意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临危不惧、勇于担当、敢闯新路,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工作实绩突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敬业、甘于奉献,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并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国家部委以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对比过去有关规定,这一次要求更严。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四种情形干部可破格提拔: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

  为防止破格变“出格”,办法立下“高压线”,要求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对领导职务的专门资格规定,突破任职年限破格提拔的,任现职时间应当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办法要求,启动破格提拔工作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党委(党组)初步考虑或酝酿情况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对拟破格提拔人选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破格的具体情形和人选产生过程;拟破格提拔的理由;《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党风廉政鉴定意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和干部任职前公示时,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