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发文规范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

16.10.2014  17:11

    10月16日,笔者从四川省长宁县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接待工作,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该院于近日出台了《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待办法》,就接待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有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规范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的程序。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或者提交书面材料的,由案管部门接待统一并及时将材料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或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协调好后,由案件管理部门安排并告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中留有联系电话的辩护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若其通过电话查询受委托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待案管部门核实来电人员信息与预留信息一致的,在电话中告知该案的程序信息。

    规定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办理业务的相关要求。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将身份证明原件或律师执业证书暂放于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在规定的接待室进行,且禁用手机拍照方式复制材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仅限用于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如当天不能完成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另行提出申请。案管部门及时安排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并规定公诉部门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有案管部门重新安排时间。

    明确案管部门的职责和要求。案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并做好登记;认真对待前来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要求和意见,及时协调该院相关业务部门作出安排;要注意案卷材料的安全保密,在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要保证有一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对查阅、摘抄、复制过的案卷材料和复制的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登记。同时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收费,对法律援助案,应减收或免收复印费。(宋成均 吕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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