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市县党委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15.07.2018  21:42

  新修订的《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颁发实施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办法》。《办法》共7章45条,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机构和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方面,对四川省市县两级党委开展巡察工作作出规范,标志着四川省巡察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办法》要求,市县党委巡察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通过巡察利剑作用的发挥,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办法》强调,四川省市县巡察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人民立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探索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在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县党委承担本地区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办法》规定,市县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并对领导小组、巡察办和巡察组的职能职责以及巡察工作人员选配、晋升交流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提出了要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办法》明确,市县党委要将“六个围绕、一个加强”纳入巡察监督内容,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全面巡察,实现巡察全覆盖。根据需要,市县党委巡察对象所属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可以纳入巡察监督范围,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应当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办法》将工作实践中探索开展的“机动式”巡察、交叉巡察、提级巡察等方式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规定巡察组可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等13种方式开展工作,并就建立巡察报告底稿制度、党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上听取巡察汇报情况报备制度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督促整改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还对巡察工作纪律、被巡察党组织和相关单位配合巡察监督等作出了规定。(记者 陈松)

责任编辑:蒋燕 分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