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01.08.2014  10:24

昨天上午,市长刘可清主持召开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

会议研究通过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今年6月,我市公布了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12年的4377元/月增加至4655元/月,增长278元/月。各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也将随着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增长,按相应比例增加额进行调整。因此,我市将适当提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3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并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尚未调整月份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补发。

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为: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具体调整方案为,在伤残津贴调整方面,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51元、237元、223元及209元;同时设置了保底金额,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不低于2514元、2375元、2235元、2095元。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发112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发84元,伤残职工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在生活护理费方面,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55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50%、40%、30%)直接计发。

会议强调,要通过不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保障工伤职工公平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保证其生活水平不降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黄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