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财政给予风险补偿

22.01.2014  00:09
核心提示:【中国中小企业厦门网通讯员李国荣报道】为帮忙厦门市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厦门市财政多次出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抵

 

      【中国中小企业厦门网通讯员李国荣报道】为帮忙厦门市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厦门市财政多次出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融资产品。近日,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试点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保险,出现风险财政将给予风险补偿。

      《办法》明确,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厦门市符合条件、未办理抵押或担保的各类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申办此类贷款业务的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信部等部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型标准,并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依法纳税,且完成年检手续。

      记者了解到,小微企业申请此类贷款单笔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其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贷款利率由银行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平均上浮不超过25%。保险费率则根据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所属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试点期间,年费率一般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

      《办法》提出,有意申请的小微企业向试点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从受理贷款申请到审查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经试点银行批准后,应当向与该试点银行签订银保合作协议的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经试点保险公司审查批准后,小微企业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出具相应险种保险单。试点保险公司从接受投保单到出具保险单过程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小微企业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据此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在试点期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预算,作为对试点保险公司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赔付损失中政府分担的最高额度。试点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为一年,在一年内可相应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最高8亿元。

      对于试点保险公司发生的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损失赔付部分,政府分别以下情况给予分担:被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型、技术先进型、节能型、成长型企业,以及重点文化企业,政府分担50%;荣获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以上荣誉称号和被评为“厦门市诚信示范企业”的小微企业,政府分担40%;三星以上星级旅游饭店和纳入厦门市企业征信体系的小微企业,政府分担30%;其它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政府分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