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社原社长受贿案二审 坚持作无罪辩护

05.12.2015  11:47

  其坚持作无罪辩护,法庭将择日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粤法萱报道 2015年12月4日上午9点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犯受贿罪上诉一案。东莞中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戴玉庆受贿246.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戴玉庆有期徒刑11年。戴玉庆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次庭审,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请求宣告无罪。

  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捏造的。常勇强送戴玉庆200万元和梁振鸣送戴45万元均属虚构。戴玉庆和常勇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言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贿人常勇强在双规期间也同样被刑讯逼供,其证词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戴玉庆的供述都是办案人员不让其睡觉情况下所作,是非法证据。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坚持认为常勇强、梁振鸣应当出庭对质。

  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戴玉庆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佐证,其收受贿赂事实清楚。今天庭审过程中,戴玉庆多次提到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他自愿选择有罪供述,其供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明采信,不存在非法证据。

  当天的庭审于下午3:20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