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10.12.2013 11:31
本文来源: 机关党建
公务支出——
制度创新 控制总量 完善标准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管好财政“钱袋子”是基础一环。“在这方面,《条例》既通过制度创新、改进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等方式控制公务开支总量,同时又通过改革思路、调整结构,优化各项公务开支标准,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公务支出总量降下来的同时,质量效益提上去。”参与《条例》起草的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捂紧钱袋”,严控差旅、会议、培训等一般性支出
“近几年来,政府带头过‘紧日子’。中央部门在保障重点支出的同时,大力压缩差旅、会议、培训等支出,让钱花在‘刀刃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捂紧钱袋”,《条例》从各方面对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会议活动等公务活动进行严格控制。
——协同推进。公务活动经费控制必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负责人指出,《条例》对差旅、会议培训等各项一般性支出进行立体式规定,就是要织密“制度之网”。为将《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财政部牵头制定出台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等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严控总量。《条例》要求对差旅、会议活动的人数、天数、规模进行严格控制。比如规定“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等,“就是要通过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有关负责人指出。
——严格审批。“过去由于审批制度不健全,各部门单位审批宽严不一,导致公务活动随意性大。”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立下审批管理“严规”,力求从源头遏制浪费。如规定外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等。目前财政部正在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将明确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强化监管。《条例》提出的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是加强公务支出资金监管,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的有效手段。通过动态监控,实时掌握每一笔公务支出资金支付的交易记录,包括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用途、收款人等多项信息,及时进行预警,迅速进行纠偏、核查。同时,各项制度及开支标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制度执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齐抓共管,统筹推进,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精细约束,制定分地区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目前,虽然在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已有一系列制度规定,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制度规定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及时修订完善,存在开支范围不尽科学、开支标准不符合实际等问题;有些制度办法缺少具体细化量化并可操作的开支标准;一些制度规定存在衔接不够、范围交叉等问题。”负责人表示。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各地物价水平和收费标准相差悬殊,“公务活动的开支标准不能‘一刀切’,应充分体现地区差别,分地区制定开支标准。”负责人指出,在这方面,《条例》进行了思路和理念的创新,强调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这不是对制度的修修补补,而是重大改革,是思路、机制和手段的创新。”负责人透露,差旅费标准将由原来的1个扩大到多个(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下一步还将继续细化执行标准”。正在修订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也拟将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1个调整为多个。
制定标准应尽可能符合实际情况,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相应调整。《条例》明确规定,“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消费留痕”,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条例》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为解决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而推行的一项财政财务管理改革。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开始试点,截至2013年10月底,中央和地方共有42万多个预算单位实行了公务卡制度改革。
“在公务支出领域引入具有‘消费留痕’特点的信用卡,逐步替代预算单位现金支付,有利于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防范利用假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负责人说。
为尽快消除改革的“死角”和“盲区”,实现公务卡制度全覆盖,《条例》规定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这就得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中国银联和各代理银行扩大POS机具布设范围,特别是加大中西部地区和市县的布设力度,为公务卡使用创造更好的受理环境。”负责人说。
同时,《条例》要求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这就要求尚未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建立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负责人强调,“已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要继续扩大目录范围,并切实抓好目录执行。”
精简会议,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总量控制
会风问题与会议费管理制度密切相关。《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会议数量、会议费范围及标准作了严格约束。比如,全面规范各类会议活动,实现了对党政机关各类会议的全面规范,不留死角;再如,强化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支出的总量控制,既实事求是地对开支标准做了“加法”,适当提高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又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对会议总量和规模做“减法”,双管齐下,确保开支标准提高后会议经费预算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条例》还从办会方式、会议地点场所、报销支付、信息公示等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了对会议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切实把会议成本降下来。”负责人指出,《条例》对违规行为的监督问责进行了强化,有利于确保会议费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条例》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培训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控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负责人指出,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备案管理机制,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培训。
公务用车——
改革举措 源头治疾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公务用车制度,才能够实现公务出行经费严格控制、只增不减,各项支出标准合理透明,监督管理有法可依,问责追究有章可循,真正做到规范高效、保障公务出行。”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改革方向明确为社会化、市场化
《条例》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用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才能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公务出行成本。
社会化、市场化改革,主要指公务人员在城市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服务,能由社会和市场提供的,全部交给社会和市场,由公务人员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出行方式,可通过乘坐公交车、出租车、轨道交通或自驾私家车等方式完成公务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再提供一般公务出行实物用车保障。
负责人表示,目前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和基础已具备:
——一些部门和地区先行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探索,为全国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
——我国公共交通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大中城市城区内社会化公务出行的条件已完全成熟;
——目前我国正进入轿车家庭化时期,私家车拥有率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干部通过“私车公用”既可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车辆资源,又可以使机关干部普通公务出行更加便利。
负责人强调,公务出行是上班期间的公务活动,不包括上下班通勤。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特殊公务出行定向化保障
《条例》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性公务用车。一般性公务用车是指按原则规定配备的普通公务出行的保障车辆,这些车辆是按照公务员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给各单位的,车辆运行、管理、使用和司勤人员费用均由各级财政经费负担,车辆运行等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取消这类车辆,并且以后一律不再配备。
“《条例》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同时,对特殊公务出行活动采取定向化的保障方式。”负责人介绍,为有效保障特殊公务出行活动,将采取按规定保留必要车辆的方式,安全有效地保障其公务活动。因此,《条例》明确了这类车辆主要有4类:一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有权就有责。《条例》对于这些车辆也提出了严格配备、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如执法执勤车辆统一标识、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的公务用车等,使这些车辆能够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负责人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有些人担心会影响公务出行,实际上,《条例》是对公务出行活动分类界定,创新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用车分类提供方式,采取“该取消的彻底取消、该保障的保障到位”的改革思路,“两手都要硬,正常的公务出行活动完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条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公务人员的普通出行采取社会化方式,为有效、适度保障普通公务出行,《条例》规定,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并明确提出不得以车改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负责人表示,普通公务出行将采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给公务人员支付必要的公务交通费用。采取这种补贴方式,可以做到公开透明、成本可控、便于监督。
“交通补贴专门用于保障基本公务出行,补贴标准严格体现适度原则,主要是综合考虑出行次数、出行成本和社会认可度等,做到科学测算、严格控制。适度补贴,既不是用于公务人员上下班和其它因私交通费用,也要规避变相发放福利等群众关注的问题。所以,交通补贴发放的原则是,既能够节约公务成本,又要有效保障必要的公务出行活动。”负责人说。
办公用房——
严控增量 严管存量
“为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条例》从‘建’和‘管’两方面入手,从增量上严把办公用房建设审批关,从存量上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参与《条例》起草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负责人在谈到《条例》办公用房这部分条款时表示,无论“建”还是“管”,都充分体现了“严”字当头。
建办公用房,条件更严了
“为严控办公用房建设,《条例》对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建设标准、建设资金、项目监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负责人说。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条例》规定,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采取‘以旧楼换新楼’等打擦边球方式规避审批的现象,《条例》强调,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负责人指出。
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条例》规定,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目前,一些地区新建办公楼作为区域内地标性建筑,存在楼前建有大面积景观水域、花园式广场,楼内建有高大穹顶、室内绿地、景观走廊等现象。对此,《条例》特别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规范建设资金管理。为遏制一些单位以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旧办公楼转让收益来建设新办公楼的现象,《条例》规定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加强建设过程监管。《条例》要求办公用房建设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即变“事后审计”为“事中监管审计”,强化监管机制。
修办公用房,“限制”更多了
“除了严控造房子,《条例》还严控修房子。”负责人表示,《条例》强调了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同时,针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经费来源渠道多样、不规范的问题,《条例》强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将统一“管”起来
“在办公用房部分,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利于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有效约束各部门的使用管理行为,防止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等现象。
“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是办公用房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负责人介绍,这是实现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主要途径,有助于通过“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等方式解决部门之间、机关之间办公用房苦乐不均的问题,也有助于通过禁止超标准占有、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租用、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等规定解决办公用房使用不规范、不合理等长期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此外,《条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置使用作出了单独规定。“这是办公用房规范管理的又一亮点。”负责人介绍,它是党政领导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体现,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超标准占用办公室、多处占用办公室、退休或调离后继续占用办公室等问题的重大关切,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良好政府形象的重要措施。
负责人介绍,今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是当前形势下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修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对《条例》的规定进行细化。
公务接待——
合力监管 力戒违规
“《条例》以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全方位、立体式突破,力求根治公款吃喝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令人耳目一新。”参与《条例》起草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这必将有效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行为。
源头管控,把公务接待活动数量压下来,把接待经费总额控制住
没有公务外出就不会有公务接待。“压减接待活动数量,首先须统筹联动,强化对公务外出的管理和控制。”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公务外出管控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会议、培训等公务外出审批控制制度,从严控制公务外出的数量、规模和天数,禁止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外出活动,禁止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为了严控公务接待数量,《条例》还坚持分类管理,明确了公务接待的范围边界,要求严格区分公务接待与外宾接待、商务接待等其他接待,禁止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这就从起点和源头上压减了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负责人说。
他指出,《条例》规定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这就要求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避免多头来源和转嫁负担。
负责人指出,同时还要因地制宜、定期调整并严格执行接待食宿标准;加强结算管控,使用公务卡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或实行银行转账;设立机关运行经费会计科目,对接待费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增强接待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公函、接待清单均实现双向约束,接待“留痕”,遏制“私客公待”
“严格接待管理,仅仅约束接待单位一方是不够的,还要强化对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管控,相互制约,形成管理闭环。”负责人表示,《条例》将两种双向约束作为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
——公函约束。“‘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这意味着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必须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也只能接待持有公函的公务活动。”负责人指出,这对派出单位和接待单位双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了双向制衡机制,将有效遏制随意接待和“私客公待”歪风。
——清单约束。《条例》提出建立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的接待清单制度,并将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受审计。“这就对接待单位和接待对象双方都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负责人说。
统一管理,防止攀比
接待中出现违规浪费,有一部分原因在于一些单位部门的相互攀比心理。负责人指出,接待中相互攀比,关键原因是没有实现公务接待的归口统一管理。
“《条例》为防止攀比浪费,规定建立健全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同时将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等接待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改革,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负责人强调,应由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统一接待标准、统筹安排接待活动,规范接待行为。
针对目前公务接待资源多为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情况,《条例》规定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供接待食宿行等服务;同时,要求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转制改革,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这些改革都有利于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最终削减行政成本。”负责人说。
“全面公开,强化问责,坚决杜绝公务接待中的‘破窗效应’。”负责人特别强调,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对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不仅要给予严厉的组织处理,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获得经济利益或造成浪费的个人,还要承担经济责任,退赔相关费用。“这就强化了内外监督合力,形成不能、不愿、不敢违规违纪接待的正确导向和正面预期。”他说。
盛若蔚 江 琳《 人民日报 》( 2013年12月10日 18 版)
本文来源: 机关党建
10.12.201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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