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首部保护历史建筑的政府规章 六类老建筑挂牌保护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日报记者 陈碧红)为了留住城市的“根”和“魂”,在成都,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等6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50年以上老建筑,将被认定为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11月5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成都针对如何有效保护历史建筑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政府规章——《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成都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迈上了制度化法治化新台阶,将对传承历史文脉、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成都市房管局负责人表示,目前,成都市已初步梳理出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近千处,正在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保护。
认定标准:6类老建筑 可被认定为历史建筑
成都作为古蜀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底蕴深厚、魅力独具的历史文脉。除了有武侯祠、杜甫草堂等已被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外,更有清末民初以来涌现出的一大批极具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历史建筑。这些坐落在城市中的历史建筑带给大家的不仅仅是记忆,更是成都独特的文化与底蕴。为承接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元素,近年来,成都将文化建设融入到城市有机更新中,把历史文脉作为城市建设的宝贵资源和展现成都特色的最好“名片”,更加注重保护人文信息丰富、地域特征鲜明的历史街区、传统民居和人文古迹。
本次出台的《办法》,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机制、职责分工、资金来源、认定标准和程序、维护修缮、安全监管、合理利用、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值的承载着老成都历史记忆的老建筑实施抢救性保护。
根据《办法》,成都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将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6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建成50周年以上,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具体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此外,对于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建成30年以上不足50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成都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及规划、保护等事项进行评审。《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批准公布程序,规定认定公布的主体统一为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实施挂牌保护。
保护利用:全方位措施对历史建筑整体保护
据悉,由于历史原因,历史建筑的产权关系复杂,责任主体不明确,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墙面风化、白蚁危害、消防隐患等问题大量存在。为此,《办法》规定了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并制定了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对历史建筑实施整体保护。
一是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对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
二是对历史建筑的修缮装饰、附属建设、建筑安全、外观风貌等方面提出了保护监管措施。规定对历史建筑实施修缮或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修缮或者装饰装修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市)县房管等部门审查。
三是明确了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变更的审批程序,规定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基于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需要,确需改变的,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向所在地区(市)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保护方案要求的,再报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后办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四是从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的角度出发,规定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设施和经营活动场所等向社会开放。
执法监管:破坏历史建筑将被严厉查处
根据《办法》,成都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部分具体保护工作,区(市)县房管局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督促、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对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行为予以纠正。对破坏、改变历史建筑保护标志,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修缮装饰,影响了历史建筑使用安全和对风貌格局造成破坏的行为,房管部门将进行执法监管并予以严厉处罚;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将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使成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下一步,该办公室将依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修缮规程等制度规定,同时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成都实际的历史建筑保护途径,让更多有价值的老建筑得到保护,让老成都的优秀历史文化以建筑实体的形式得到展现和弘扬,并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以促进实现可持续保护的目的,让历史更好地为现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