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 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川公发〔2013〕114号
(2013年10月12日)
为深入推进公安职业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实现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 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依据和原则】 厅机关公务车辆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用车单位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 公务车辆管理的范围和管理责任 】厅机关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车辆的管理由厅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后保中心的厅领导主抓,厅后保中心具体牵头,厅装财处、厅纪委、厅督察总队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厅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日常管理、使用成本审核把关、纪律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 特殊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保障 】厅领导用车,由后保中心统一保障,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厅机关车队统筹固定10辆礼宾接待车,由厅指挥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度。厅机关车队统筹固定30辆备勤车值班,其中10辆为一般保障用车,可由临时因公用车单位的同志自行驾驶,10辆为专用保障用车,由后保中心落实值班驾驶员负责驾驶;10辆车主要保障督导巡视组工作及其他需要,以上30辆车遇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时可统筹使用,全部加装GPS系统,实行动态定位跟踪管理。厅后保中心负责统筹管理车辆的停放、维护等,安排落实值班驾驶人员,确保车况良好。
第四条 【按部门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厅属各部门对交由本单位使用的公务车辆进行集中管理,其保管的车辆为本单位的工作用车、特殊车辆和本系统接待用车,由本单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共同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务车辆占用或变相占用为个人专车。对于已经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车辆,一律收回集中管理。
第五条 【按规定集中停放管理 】厅机关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位,定点停放。每日下班后、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正在开展的公务活动外,所有公务车辆均要停放在办公区指定区域;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一律停回指定位置。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将公务车辆驶离单位,不得将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门口。公务车辆不得开回家庭住地停放,不得用于个人上下班使用。
第六条 【非工作时间在成都市主城区外用车需备案 】每日下班后、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驾驶车辆离开成都市主城区(五城区加高新区,下同)开展工作的,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本部门集中管理使用的车辆保障,实行派车单制度,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书面报督察总队备案。
第七条 【非工作时间成都市主城区用车予以统一保障 】每日下班后、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处长以上干部(含)因公在成都主城区内使用车辆的,可由后保中心安排驾驶员接送;其他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在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用车的,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自行到后保中心领取车辆,自行驾驶。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手续的,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电话联系后保中心派车保障,事后补办手续。厅后保中心要明确用车管理细则,做好使用登记,监督使用情况。
第八条 【应急情况下的统一调度 】遇重大警情、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应急保障等重大、紧急情况时,经厅领导批准后,厅属各部门集中管理的公务车辆按厅指挥中心发出的通知要求使用。遇大型会议、重要任务等需要征用全厅车辆时,各部门(含边防、消防、警卫)集中管理的公务车辆必须接受厅指挥中心、后保中心的统一调度。
第九条 【 加强车辆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厅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具体责任,严禁公车私用或将公务车辆交由非公安厅工作人员使用。要切实加强公务车辆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坚决消除特权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凡因违法违规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影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厅督察总队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厅机关公务用车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务车辆使用、停放制度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十条 【 切实做好车辆采购维修、保险购买和报废工作 】严格控制厅机关公务车辆总数,新增车辆一律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购车。严格执行行政采购招标、购买车辆保险制度,确保车辆手续合法、保险齐备。对于使用时间长、车况差、油耗高,不符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公务车辆,一律及时交由厅后保中心报废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事由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切实堵塞车辆管理漏洞】 加强公务车辆燃油修理费管理,严格公车加油卡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严禁公油私加。严格实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制度,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厅属各部门每半年要将集中管理的公务车辆的行驶里程、总油耗、维修费和安全行车等情况予以公布,接受广大干部民警监督。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本管理使用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厅属事业单位车辆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边防、消防、警卫部门按现有规定执行。厅机关下发的其他车辆管理规定、通知,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