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出台政策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26.11.2018  21:01
记者从四川省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活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四川省司法厅印发《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项举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两项通知。
据了解,11月14日,四川省司法厅召开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听取商会和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会上邀请了律师代表,探讨如何更好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结合四川实际和司法行政职能进行了探讨。
11月21日,四川省司法厅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学习贯彻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和省委书记彭清华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紧扣司法行政职能,研究制定《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项举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会议强调要切实履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 法律服务职能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切实贯彻《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项举措”》,推动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积极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好民营经济发展。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项举措”》全文如下: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项举措
为进一步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民营企业活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结合司法行政职能,提出如下举措。
1.加快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制度建设。 加快推动出台《四川省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条例》,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作出规定。在组织起草涉及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其利益诉求。
2.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严格合法性审查标准,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坚决杜绝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设置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歧视性条款,及时高效办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和协议合法性审查事项。组织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加快相关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3.深化涉企“放管服”改革。 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坚决防止出现“开具证明方已停开、办事环节仍然要、企业办事更加难”的现象。简化公证办理流程,提供涉外公证代办认证和在线申请办证服务,深化公证办理“最多跑一次”。
4.掀起“法律进民企”宣传活动热潮。 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建立健全法律进民企“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工作机制,依托“法治四川行”法治宣传平台,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推动民营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
5.开展法律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 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组建“民营企业专项法律服务团”,开设民营企业法治讲堂,建立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推荐、选配、培训机制,在省律师协会设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协助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加大公证服务民营企业产权交易、招标投标、诉讼仲裁调查取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为经济困难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帮扶,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
6.搭建民营企业“走出去”法律服务平台。 围绕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推进“一干多支四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成都的法律服务资源优势,打造全国一流的西部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贸易、跨国跨境并购、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仲裁等“一站式”法律服务。
7.健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机制。 健全民营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在省级驻川商会和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或派驻调解室,及时受理调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支持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统筹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参与专业调解。完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制,对民营企业的仲裁申请及时办理,妥善高效解决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事纠纷。
8.强化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 制定《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畅通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在“12348”四川法网和法律服务热线中增设民营企业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窗口,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设置民营企业行政复议“快速通道”,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提速快办”。
9.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组织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协调处理民营企业与其职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免经济状况审查,及时受理。
10.完善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切实履行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职责,健全外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畅通外来企业诉求渠道,健全省市联动的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对民营企业投诉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切实解决“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营造我省重商、亲商、安商的投资兴业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规范行政执法“十个不准”》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不准无法定依据委托执法、无证执法。
2.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制度,不准实施无法定依据的执法行为。
3.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准随意开展执法检查。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不准擅自改变行政执法的种类、幅度和程序。
5.严格落实公平原则,不准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和差别化条件。
6.严格落实平等原则,不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执行差异化执法标准。
7.严格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准一罚了事、一味处罚。
8.严格落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不准随便作出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决定。
9.严格落实收费法定原则,不准向企业乱收费、变相收费。
10.严格落实廉洁执法的要求,不准借执法之名吃、拿、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