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

14.05.2015  15:53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委):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监管工作,确保肉品安全和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

  按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安排部署,全省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有序推进,目前,全省市级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已基本调整到位,但大部分县级调整进展较为缓慢,与国务院和农业部、省上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国务院深化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关精神要求,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做好本地区职责划转情况汇报,努力争取党、政领导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及时划转和配置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已经完成市级职责调整的,要加强对县级职能调整的督促督导;已印发调整方案的,要尽快完成交接工作;尚未完成市级职能调整的,要向当地政府积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机构编制、商务等部门,沟通情况、制定方案,确保全省在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市、县生猪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建立起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的畜禽屠宰监管新体制。

   二、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2012年,我省按照商务部、农业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由于职能调整等原因,目前我省还有2165家屠宰厂(场、点)处于延期整改状态。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9部门通知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1〕9号)要求,主动会同环保等部门,继续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 一要严格审核标准。 对前期已经通过审核清理并换发了新证的屠宰厂(场、点),要做好相关企业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对延期整改的A类屠宰厂(场)和B类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分别依据审核清理标准(见附件2、3)进行审核清理,重点审核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要求、厂(场、点)设立规定、设施设备、人员要求等。 二要严格执行审核清理工作程序。 各地要将审核清理要求及时通知延期整改企业,各屠宰厂(场、点)要积极开展企业自查,按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提交《申请表》和《自查表》;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签字盖章的《联合审核表》和《申请表》、《自查表》报市(州);市(州)农业(畜牧)部门组织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征求省农业厅意见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换发证牌或取消资格的屠宰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要按时完成审核清理任务。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审核清理领导小组,制定审核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审核清理步骤、时间、任务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工作督查,确保全省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目标任务(见附件1)。对未如期达到审核标准的,要报请市(州)人民政府取消屠宰资格。请各地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审核清理情况报省厅兽医兽药处。

   三、加大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力度

  各地要认真吸取江西、福建、河北、山东等地私屠乱宰病死猪和违规检疫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生猪饲养、贩运、屠宰等各个环节监管,杜绝此类事件在我省发生。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主动联合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加大城乡结合部、集镇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排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作坊、注水窝点等。加大对屠宰厂(场、点)的监管,对给生猪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或屠宰注水猪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对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对上市销售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群防群治局面,要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四、认真落实屠宰管理工作

   (一)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畜禽进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逐步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及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分类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管理。 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级负责四川省生猪等畜禽统计监测系统日常工作,及时按照《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等要求,做好样本企业的调查摸底和重新确认工作,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功能,做好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的收集、统计,充分发挥生猪屠宰统计工作在促进生猪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屠宰执法长效机制。 各地要根据生猪等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任务繁重的实际,配备充足的屠宰监管执法力量,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管理制度,规范畜禽屠宰监督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严肃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纪律,加大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发生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放纵犯罪的行为。

   (四)加强正确舆论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宣传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典型案例,传递畜禽屠宰监管 “正能量”。要加大舆情动态监测力度,及时发现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前谋划、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努力降低社会影响。

 

  附件:1.2015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审核清理目标任务表

     2.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资格审核换证相关材料   点击查看

     3.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相关材料   点击查看

     4.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点击查看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5月6日

附件1

2015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审核清理目标任务表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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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屠宰厂(场)总数

规模屠宰厂(场)

A 类企业)

小型屠宰场点

B 类企业)

现有

数量

2015 年底清理后数量

现有

数量

2015 年底清理后数量

现有

数量

2015 年底清理后数量

1

成都

60

46

45

42

15

4

2

泸州

117

95

10

11

107

84

3

宜宾

246

180

16

14

230

166

4

雅安

29

28

5

6

24

22

5

达州

242

119

13

9

229

110

6

自贡

114

105

9

12

105

93

7

凉山

38

38

6

6

32

32

8

巴中

77

70

13

13

64

57

9

广安

166

140

11

9

155

131

10

广元

163

113

9

9

154

104

11

绵阳

359

136

16

17

343

119

12

内江

116

112

9

9

107

103

13

攀枝花

23

22

4

5

19

17

14

眉山

127

116

16

16

111

100

15

遂宁

127

113

13

13

114

100

16

资阳

231

190

8

10

223

180

17

德阳

103

88

17

18

86

70

18

乐山

170

155

21

21

149

134

19

南充

295

200

12

13

283

187

20

甘孜

22

22

2

2

20

20

21

阿坝

15

15

8

8

7

7

合计

2840

2103

263

263

2577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