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企厂长低价出租工厂用地收打点费获刑10年

16.07.2014  17:15

原北京水泥机械总厂厂长 低价出租工厂用地 9年间收取租户好处费45万元

老国企创收,却肥了厂长和厂长助理。原本想将工厂用地对外出租增加职工收入,但厂长助理却联合厂长共同收受承租者好处,将土地低价出租,9年间两人受贿百万。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原北京水泥机械总厂厂长薛国民、厂长助理马小林因受贿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2年。

案情

租地创收 厂长助理找来发小

2003年,位于昌平区的北京水泥机械总厂面临企业改制。当年2月,为增加职工收入,该厂党委书记及厂长和副厂长等人开会讨论创收问题时,决定将厂区临街的一片用地出租,由承租单位自行盖房出租。会议决定由时任厂长助理的马小林负责“找个有实力的承租单位”。

据厂长薛国民供述称,让马小林负责,就是让他对承租者进行筛选,“只能找单位,不能找个人。因为如果是个人承租,到时候对方赖账,厂子会有损失;如果是单位,资金会比较雄厚,不会半途而废,即使有纠纷,直接走法律程序也容易解决。

很快,马小林找到自己的发小、在昌平区发改委工作的杨来顺。杨来顺觉得有利可图,便向马小林询价。

厂里规定要求租给单位。”马小林告诉杨来顺。

杨来顺遂向一个开公司的朋友借来公司公章,去找马小林租房。

打点厂长 “聪明”租户低价签约

2003年7月,水泥机械厂和杨来顺的“公司”达成协议,按照约定,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10万元,期满后,房子归厂里所有。

签完协议,在办公楼的楼梯上,马小林跟我说,每年可以给我5万元的好处费。”厂长薛国民称。

杨来顺的证言显示,除每年给薛国民的好处费、厂房租金、日常维修金等,剩下的钱都由马小林和自己平分。

不给厂长钱,租不下来。马小林推荐我租地,价格和期限都是他和厂子谈的。”杨来顺说。杨来顺在工厂西北角盖起了20间平房,在东北角搭了10间彩钢板的房子。

2004年房子盖好了,经过几次招商,但30余间房子没租满。房租收不上来,还要每年打点马小林和厂长,杨来顺找到马小林提出要求降租。

马小林向厂长薛国民提出修改合同,薛国民很快便同意了。2005年4月1日,水泥机械厂再次和杨来顺的“公司”签署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协议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降到5万元。

助理贪污50万

收租人送钱到办公室

租金降低后,杨来顺的利润空间就大了,从2007年开始,杨来顺对外租房开始有了收益。

负责收租金的孙某作证时称,“每次都是杨来顺让我把钱交给马小林,如果马小林在办公室,就当面给他。如果他不在,我有他办公室的钥匙,就把钱放在他办公桌边的一个矮柜抽屉里,然后打电话告诉他。

杨来顺的账目显示,从2007年至2013年,共收租金190万元,除去每年交给厂里的5万元钱和给薛国民的5万元好处费,杨来顺一共分给马小林50余万元。

而薛国民9年间共收受杨来顺好处费45万余元。

2008年之后,由于水泥机械厂不景气,被金隅集团并购,厂长被聘为金隅某物业管理有些公司经理,厂长助理马小林则任职于金隅集团旗下其他公司。但是杨来顺每年依然会给老厂长“打点”的费用。此后,经人举报导致案发。

判决

厂长受审未辩解 因受贿罪判10年

厂长薛国民在受审时,对检方的指控未做辩解。

其辩护人认为,薛国民是普通合同制员工,之后因企业被收购劳动关系转至金隅集团,他不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而薛国民收受的45万元当中,有25万元是马小林强行拿给薛国民的,还有20万元是借款。

且薛国民决定出租工厂用地起到积极、显著效益,应认定为立功。

法院审理认为,工商档案、干部履历、任免通知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薛国民属国有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薛国民有期徒刑10年。

助理不认罪 法院依证据给其定罪

在审理马小林案时,马小林并不认罪,并称自己只是向杨来顺借了9万元,未收取贿赂,而且杨来顺盖房挪动电线杆等,他也出过钱。其辩护人认为,马小林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收受他人财物。

庭审中,法庭传唤杨来顺等人出庭作证,其证言及其他证人证言显示,马小林在明知杨来顺不符合厂里规定的承租条件的情况下,仍向单位推荐其承租,并向厂长薛国民转交杨来顺给予的好处费。

而关于马小林也出钱建房,辩护人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马小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受贿款53万余元。

而杨来顺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记者 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