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09.09.2015  12:08

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在川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的要求和省政府安委会2015年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安排部署,按照7月30日全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省安办制定了《四川省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四川省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

专项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办《通知》)的要求和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安排部署,按照7月30日全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结合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整治活动“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5]8号)要求,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好全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安办《通知》的总体要求,以“零泄漏、零火灾、零爆炸、零死亡、零事故”为目标,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罐区底数,消除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罐区安全管理水平。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省内所有储油罐区、储气罐区(城镇燃气除外)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罐区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罐区、建设时间较长的罐区。

(二)罐区检查主要内容。 (见附表1)。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自2015年8月上旬开始,9月底结束,为期两个月。

(一)企业自查

各罐区管理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等规定,对照检查表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自查、整改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检查情况书面向当地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各有关中央在川企业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组织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有资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配备有关化工专家参加的检查组,采取重点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对辖区内罐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按照检查表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县级政府安委会要于9月1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罐区的检查工作,检查率要达到100%,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市(州)政府安委会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罐区的检查率不得少于30%,于9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辖区内所有罐区名录清单(包括罐区名称、管理或权属单位、储罐数量、储存介质、设计储量、罐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见附表2)书面报省安办。

(三)省安委会抽查。

省安办将于9月份开始,组织安监、经信、公安、国资、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盯住不放,坚决整改,跟踪问责。督查分组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发动,精心组织。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州)政府安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7月30日全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罐区实际和重点工作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所有企业。要在8月10日前以县(区)为单位,由分管安全的副县(区)长亲自组织召开由各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迅速动员部署,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检查的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注重实效,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认真自查,及时整改。 各罐区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严格自查标准,明确自查人员,落实自查责任,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企业的自查情况,要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在本单位公布,确保自查结果如实反映,并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建立台帐,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法,落实整改。 各市(州)要对辖区内企业的所有罐区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县级政府安委会要组织对每个罐区进行督促检查,实现全覆盖,督促检查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行“零容忍”,不搞“下不为例”;对查出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凡是存在火灾、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风险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采取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四)认真总结,巩固提高。 各市(州)要把此次专项检查与正在开展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结合起来,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注重对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总结大检查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及发现的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抓紧改进完善,进一步提高罐区安全管理水平。

联系人:高理,联系电话:028-86632016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表.docx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