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花税、契税下划市县 作为市县固定收入

14.02.2014  10:54

    四川省全面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日前,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方案》。从今年1月1日起,将目前省级按35%比例分享的印花税、契税下划给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将目前由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财政外的地方分享部分,调整为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即将原省级企业的所得税下划65%给市县,将原市县企业的所得税上划35%到省级。

    据测算,如果以2013年为例,新政实施后,省级财政将有超过10亿元资金“下沉”市县,夯实基层财力。今后,这一数字有可能继续增加。

    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印花税、契税的总额约为200亿元,按此前办法,省级财政大约会分得70亿元,但今后这部分税收将全部下放到市县,有利于市县财力的夯实。

    在此之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是按照企业归属地划分,即省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归省财政所有,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归市县。

    以川航集团为例,作为一家省级企业,虽然地处成都,但其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财政外,地方分享部分要全部归省级财政所有。今后,省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5%要划给市县,同时,原市县所得税的35%要划给省级。

    为减少新政对个别因改革产生收入净上划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地方财力的影响,更好地体现对市县的支持,改革以2014年、2015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省财政将在办理结算时全额返还上述地区净上划收入产生的增量。

    总体上看,通过此次改革,将理顺省以下税收分配关系,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同时进一步推进建立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责、权、利统一的税收分享制度。有利于做大市县财政收入规模,夯实市县财力基础,有利于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增强市县发展能力,有利于强化“三大发展战略”财力支持,推进实现“两个跨越”的宏伟目标。

    下一步,我省将通过制定企业总分机构财税利益分享办法、同步改革完善市(州)对非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体制、全面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促进改革顺利推行。

    算账

    以绵阳市为例,假设2014年,全市产生的省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1亿元,市县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5亿元。

    照此前的办法,留给当地的企业所得税为5亿元。

    新政实施后,省级财政将省级企业上缴省财政的1亿元中的65%,即6500万元下划给绵阳,同时,绵阳将市县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亿元中的35%即1.75亿元上缴省级财政。抵消后,绵阳的市县企业所得税变为3.9亿元,相比新政实施前减少1.1亿元。

    与此同时,省财政将原来分享绵阳的印花税和契税2.5亿元下划给绵阳,这样加减相抵后,绵阳的收入变为增加1.4亿元,市县财力较新政实施前得到了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