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3〕106号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依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现将《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9日
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扶持等方面享受惠企政策,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中小企业认定和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实施。
四、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
企业提供“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材料证明其规模大小:
1.“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或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结算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单参保人数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2.“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以上年度末(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的“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为准,由税务或统计部门提供证明,也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材料。
六、申报认定
(一)区(市)县认定证明
1、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市)县认定证明。
2、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
(二)市级认定证明
1、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向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级认定证明。
2、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委托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后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附件2)。
七、认定管理
(一)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成都市府城大道399号(天府新谷9号楼),联系电话:87710082-6304。
附件:
1. 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关键字:成经信发 2013 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