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04.12.2014  12:32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经信发〔2014〕57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省市相关规定及工作实际,我委修订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5日

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的要求,为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明显,并纳入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其他服务。
第四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标准,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最终认定;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负责建立“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专家库”(下称专家库)以及认定的具体事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实行择优原则。在申请的机构中,择优认定对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为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采取每年认定和考核一次的办法,对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资格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是注册地在本市、依法成立的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认定:
(一)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参加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活动。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本业务服务领域受到好评或表彰的。
(五)连续经营满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运行机制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推荐要求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附表)。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的复印件。
(四)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客户反馈意见。
(七)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向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秘书处申报,并报当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机构进行确认。
(四)被确认的机构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扶持措施
(一)被认定的服务机构,纳入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管理,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宣传,同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活动。
(二)被认定的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活动,优先享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政策支持。
(三)评选为“成都市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的认定服务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管理规定
(一)被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承诺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
(二)被认定的服务机构每年度应进行工作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秘书处。
(三)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根据被认定的服务机构报送的工作总结和相关资料对其服务绩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市经信委备案。
(四)被认定的服务机构发生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名称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秘书处。
(五)被认定的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经信委取消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资格,并在成都中小企业网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不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公益服务活动的;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5.一年内两次及以上不按规定向市经信委或成都市中小服务联盟上报相关数据、资料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年度考核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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