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门印发意见 明确社会智库实行双重管理

05.05.2017  23:25
  据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  (记者罗争光)民政部、中宣部、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对社会智库实行分类登记,双重管理,综合监管,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
  意见指出,社会智库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强调,社会智库要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化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确保社会智库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坚持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领社会智库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发展道路;坚持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意见明确,对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社会智库,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意见要求,要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要加强行政执法,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业务主管单位应予协助和配合;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智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公开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
  为优化社会智库发展环境,意见强调要保障社会智库依法参与智库产品供给,拓展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完善社会智库人才政策,支持社会智库开展国际交流。同时,意见要求社会智库加强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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