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财采〔2013〕8号
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巴中市财政局
2013年3月19日
巴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采用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正版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二章 协议供货的范围
第七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八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市财政局在公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不得化整为零实行协议供货。
采购人每年度实施的同一采购品目(公务用车除外)协议供货累计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若需超过20万元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一定限额的(具体限额规定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协议供货商的确定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具体采购活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人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一般应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或者经销商参加投标。对不能直接参与投标的制造厂商,可委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派驻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其确定的一家四川行政区域总代理作为其全权代理参与投标。投标时,必须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商的专项授权书。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在投标时,须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
第十六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供货商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货商业绩、信誉和供货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综合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货商及其产品。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货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确认。
第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货商签订《巴中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标供货商的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上暂定1年,从市财政局公布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供货协议签订后,市财政局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采购人执行,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四章 协议供货产品信息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货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
第二十二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区,中标供货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型号、配置以及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货商应在不降低质量、配置和优惠率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内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报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优先享有中标供货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人需要,中标供货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
第五章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协议供货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在巴中市财政信息内网的“采购项目管理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提出拟采购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具体配置、供货期限和服务要求等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竞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由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中标协议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进行询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根据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并出具《协议供货成交结果确认书》。
询价后的最低报价若高于采购人事先向非协议供货商咨询的价格,采购人可与报价最低的协议供货商协商,要求按向非协议供货商咨询的价格成交,若报价最低的协议供货商不同意,采购人可向市财政局报告,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确定非协议供货商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品目所对应的协议供货商只有一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直接向该协议供货商询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四)履约与验收。成交供货商应当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履约。成交供货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协议供货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协议供货验收意见书》。
(五)资料备案与资金支付。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将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询价报价表、成交结果确认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验收意见书、发票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备案。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标供货商应当配合市财政局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代理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协议供货商及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承诺,及时报请市财政局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启动、中止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二)向供货商透露不予公开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为躲避其他采购方式,人为拆解采购预算,分期分批进行协议采购;
(四)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向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采购结果;
(六)与供货商串通,操纵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采购人或者其他协议供货供应商串通,操纵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发出的采购订单;
(三)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签订背离采购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四)拒绝、消极或者不按照其获取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承诺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没有履行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最终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
(六)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七)未随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中标产品相关信息;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及有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采购活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适用情况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协议供货采购价格是否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价格;
(四)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采购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三十一条 协议供货商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协议供货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协议供货商承诺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因协议供货商过错造成协议供货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同期价格或者其承诺价格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省驻巴单位的协议供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4月30日止,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