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的通知

07.11.2017  23:37

 

 

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全省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我局制定了《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6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局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专利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要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纠正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承办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以下行政行为之一不服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查封、扣押;

    (四)认为局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五条   申请行政复议,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均可。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六条  本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规定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七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经本局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报局长审签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八条  本局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审理,如果申请人要求或者本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查阅文件或者资料。

   第十条  本局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应征求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局长批准同意或者交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局长签批同意后,加盖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印章,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审查同意后可以撤回。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并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和解。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经本局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局长签批同意后,加盖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印章,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本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