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 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3〕383号
各相关市、县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业)局(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3〕31号)要求,省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了《四川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试点县要按照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制定本县的具体实施方案,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办法、强有力的措施,明确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请各试点县务必于每月4号前将上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刘 鲲
联系电话:028-87026853
附件:四川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实施方案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四川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实施方案
为探索和构建我省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农医发〔2013〕31号)文件要求,在我省确定了5个具有代表性的生猪调出大县先期开展试点,为了使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试点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民务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公益性事业,立足于用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改变不规范和传统的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高效、环保、安全、经济的无害化处理功效,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适应于现阶段养殖方式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有效杜绝随意抛弃、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二)具体目标
1.以试点县为单位推行专业化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场(户)创造条件自行处理两种模式,实现辖区内全覆盖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目标。
2.推广集约化专业型无害化处理方式,逐步取代传统的深埋等处理方式。
3.建立健全生猪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和必备条件。
4.建立健全病死猪从报告、收集、转运、处理,到副产物流向的全程监管制度,达到无缝监管的效果。
5.强化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对随意抛扔、贩卖病死猪等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试点范围
简阳市、邛崃市、泸县、达川区(原达县)、安居区。
四、试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试点时间
2013年10月—2014年12月。
(二)进度安排
2013年10月—2013年12月,召开试点工作会议,建立工作机构,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宣传动员、政策建议;
2014年1月—2014年2月,建章立制:出台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无害化处理运行、监管和保障机制;
2014年3月—2014年11月,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2014年12月,试点工作总结。
五、试点内容
(一)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效运行机制
各试点县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基础、养殖量及养殖密度、养殖方式和无害化处理的基础条件等因素,以试点县为单位推行专业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场(户)创造条件自行处理两种模式,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效运行机制。具备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厂)的试点县实行“业主主动报告,企业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动监机构全程监管”的处理模式,对本辖区内所有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病死猪全部交由辖区内的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在现阶段未建无害化处理场(厂)的试点县,实行“业主主动报告,自行就近处理,动监机构指导和全程监管的处理模式”。
1 .报告
从事生猪养殖、生猪贩运、生猪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现病死、死因不明或放弃治疗的濒临死亡生猪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并负责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2 .收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病死猪死亡报告后,指派人员到现场对病死猪进行确认,必要时通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检测,告知辖区内无害化处理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收集。
3 .运输
无害化处理企业须派出封闭式冷藏运输车辆运输病死猪,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包装用品、收集工具、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品,做好装前卸后的消毒工作。
4 .处理
无害化处理企业要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对病死猪进行处理,对暂未及时处理的病死猪要放入冷库严格保存,同时做好各个环节的消毒灭源工作,驻场监管人员既要督促指导企业做好各个环节连续详实的记录记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也要负责全程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未建无害化处理场的试点县,充分利用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本场(厂)的病死猪,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指导监管,并做好记录;生猪散养户和贩运户等其它环节的病死猪由业主采取就近处理的原则,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健全生猪保险理赔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畜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制定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险公司、处理企业、业主和乡村干部的协作制度,按照“两到场(官方兽医或助理和乡村干部)、四签字(官方兽医或助理、乡镇财政人员、乡村干部和业主)、七公示(所在村社张榜公示7天以上)、一处理(一套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六监督(养殖、屠宰、加工、销售、运输、处理等六个环节)”的处置规程,确保病死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落到实处;畜牧主管部门要和保险公司加强配合,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理赔的链接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必备前置条件。
(三)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无缝监管机制
各试点县动物卫生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在各区域、各环节做到无缝监管,实现辖区内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一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派专人对无害化处理场(厂)实施驻场监管制度,对病死猪的确认、收集、运输、处理、副产物流向实施全程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二是严格执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事前告知制度,明确业主的主体责任,定期对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档案、无害化处理情况等实施监管,做到痕迹化监管;三是对养殖场(户)建立分片分户专人负责制,明确监管责任人,督导养殖户按规定处置病死猪;四是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对已建和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屠宰加工厂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重点对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条件和制度建设进行监管,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五是建立举报制度,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各类未按规定处置病死猪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 .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省畜牧食品局成立了四川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各试点县及所在市要在本年度12月底前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各试点县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县级生猪政策性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的配套资金、试点工作经费以及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无主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协调督促畜牧、财政、环保、食药、公安、水利、城管、工商、保险、招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配置资源,制定方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县所在市级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保监部门和保险公司支持配合试点县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试点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发放,同时落实市级生猪政策性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的配套资金。
2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各试点县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力度,严格执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事前告知制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积极推行本地屠宰,大力推广消费冷鲜猪肉的习惯。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公布举报电话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猪的危害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并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3 .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各试点县要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经费满足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需求,进一步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强化监督执法队伍培训,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4 . 加强督导
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二)技术保障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畜牧、环保、卫生等行业,为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模式的先进性、前瞻性和科学性,省里成立了以大专院校和行业内的专家为主的专家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一是宣传、引进先进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并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二是指导各试点县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三是指导企业对处理的运行流程及相关的保障条件、政策支持等建立目录清单;四是对无害化处理的工艺流程、方案进行评审。
(三)政策保障
试点县要在落实现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机制,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省畜牧主管部门一方面将积极向财政和农业部争取试点工作经费和项目,另一方面将在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中对试点县予以倾斜和支持,同时积极争取环保部门对试点县规模养殖场给予节能减排污染物处理项目的支持。
2.各试点县要积极探索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养殖保险模式,同时积极落实政策性保险补助资金,大力宣传、推进生猪政策性保险,鼓励支持养殖户对生猪参保,按照国家对能繁母猪的参保要求,对能繁母猪实行“应保尽保”,加大政策性保险的参保范围,将年出栏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纳入参保范围,对育肥猪实行“愿保尽保”的措施,提高生猪的参保率。
3.加大对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支持。对已建成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正常运行。(1)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必备前置条件;(2)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技术改造,积极落实技改补助资金;(3)对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根据其处理量给予一定的补助;(4)从2013年起,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3〕328号)文要求,积极落实省财政关于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新政策,按照“谁上交(主动报告,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建有无害化处理场的试点县,将补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直接补助到养殖场(户)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未建有无害化处理场的试点县,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将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养殖场(户);(5)对未建有无害化处理场的试点县,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企业,对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审批、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各试点县要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减少散养户数量,提高养殖质量;改善养殖环境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进一步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投入力度,支持规模养殖场(户)、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完善基础设施,加快推动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科学化发展。
(四)法制保障
1 .依法监管
各试点县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即将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无害化处理相关制度、规定,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做到依法监管,规范处理。
2 .严格执法
各试点县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食药等部门,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加大执法力度,定期通报打击结果,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