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计委:艾滋病筛查纳入孕产妇产检

25.08.2015  18:43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

  ●提倡自然分娩,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婴儿,要在出生后6~12小时内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疾病母婴传播,近日,省卫计委出台了《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所有孕产妇在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到2020年底,我省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全省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以下。

  《方案》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结果,鼓励有危险行为的孕妇及其性伴或配偶在3-6个月后再次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反应的孕产妇依法上报传染病信息,提供保密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或性伴的知情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妇商讨并由其知情后自愿选择妊娠结局。同时,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建立发现孕妇并护送其进行检测的激励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主动发现辖区孕妇,尽早将其纳入系统管理。

  《方案》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等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各级医院要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助产咨询服务,帮助其尽早确定分娩医院,及时到医院待产。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婴儿出生后,又有哪些措施要跟上呢?《方案》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并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并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对所生儿童于出生后6周和3个月时,分别采集血标本,进行婴儿感染早期诊断。(记者 石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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