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17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创建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简称新国优)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创建单位的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凡达不到要求的,市(州)卫生计生委在审核时应予以否决,不再向省卫生计生委推荐。
1.2013年以来在上级计划生育工作考评中荣获过至少2次一等奖或者先进单位称号。
2.辖区内至少设置有1所由政府举办的、独立建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各种形式改变机构所有权性质,并确保其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得到落实。
3、2013年以来有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被上级卫生计生部门肯定并推广。
4.2013年以来无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及投诉事件、无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未出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责任事故。
5.2013年以来无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含机构改革前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和机构改革后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二、创建活动的实施步骤
(一)县级申报(2016年6月30日前)
自愿创建新国优的县(市、区)以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州)卫生计生委提交申报报告。
(二)市级推荐(2016年7月31日前)
市(州)卫生计生委对提出申请的县(市、区)进行审核、初评,对审核、初评合格的,将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报报告和市(州)卫生计生委推荐意见报省卫生计生委。
(三)省级评审(2016年8月31前)
1.处室评审。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属于日常工作掌握的指标进行评估、打分。
2.现场评审。对需要现场核查、评估的项目,省卫生计生委抽调相关处室(单位)、基层计生干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新国优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评审,对群众进行走访调查。
(四)提请审定(2016年9月30日前)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报告和打分,提交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处汇总处室(单位)评审打分和现场评审打分,提请省卫生计生委委务会审定新国优评审结果。
(五)公示上报(2016年10月20日前)
新国优评审结果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举报、无异议的或有举报、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评选的,省卫生计生委将评审结果和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授牌。
三、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卫生计生委提交的申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展创建活动的思路做法、主要成效、特色亮点、自评结果以及评估指标落实等情况,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同时上报浓缩版,突出做法、成效及特色,控制在800字以内。
2.市(州)卫生计生委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的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时间,市级开展审核、初评情况,考核结果是否合格等情况,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3.对照评估指标体系,需要通过申报材料评估打分或者加分的,需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
4.所有材料均为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按照公文格式进行排版印刷。
四、明确各级工作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办实事、求实效,防止创建活动走过场、搞花架子。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周密部署,明确职责,严格按照评审标准,逐条逐项查漏补缺;要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推动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市(州)卫生计生委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培育、指导好所辖县(市、区)开展创建活动,并严格按照指标体系要求做好市级审核、初评、推荐等工作,坚持严格把关,避免突击性创建,真正做到好中选优,推荐出在全省具有典型引领作用的县(市、区),同时应加强日常督导。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把握评审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评审中的腐败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如有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款娱乐消费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省卫生计生委将不定期开展检查。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赖武林
邮政编码:610041 地址: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
联系电话:028-86139173
附件: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2.四川省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估指标体系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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