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29号

26.01.2015  20:06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29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在川医疗单位:

现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干部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计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查同意成立、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计生行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性组织,统称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计生委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任何社会组织都不得擅自以省卫生计生委名义开展活动,名称前不得冠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的字样。

第四条  社会组织实行省卫生计生委、挂靠单位及联系指导处室、社会组织内部三级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是经审批同意的卫生计生行业全省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承担社会组织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能。成立省卫生计生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社会组织挂靠单位制度。挂靠单位是社会组织的依托单位,应为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建立委机关处室联系指导社会组织制度。根据处室职能,每个社会组织明确1个联系指导处室。挂靠单位和联系指导处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挂靠(联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并对重大学术活动及经营性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核、监督;

(二)指导换届及年检等工作;

(三)指导挂靠(联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挂靠(联系)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挂靠(联系)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清算等事宜。

第七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职责。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成立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2.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4.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二分之一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拟任的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6.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联名签署或加盖发起单位印章的筹备成立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方式、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等);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拟挂靠单位证明材料。

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开展审查工作,在报请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后,在6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成立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会议纪要;

3.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常务理事名单及简历、理事名单,会员名册(单位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开展审查工作,在报请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后,在3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  基金会的成立

(一)设立基金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基金会;

2.为卫生计生行业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3.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4.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5.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二分之一以上为本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6.符合要求的挂靠单位。

(二)申请设立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联名签署或加盖发起单位印章的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理事监事组成情况等);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3.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理事监事名单及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拟挂靠单位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开展审查工作,在报请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后,在6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立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设立的基金会,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场所;

3.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

4.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联名签署或加盖发起单位印章的成立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等);

2.验资报告;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拟挂靠单位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开展审查工作,在报请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后,在6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成立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经同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变更

(一)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向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并经挂靠单位或联系指导处室同意的变更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变更登记表》;

4.《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根据不同变更事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报请省卫生计生委审定。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事项变更,应当自省卫生计生委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事项备案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社会团体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并通过。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3.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四川”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5.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6.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需向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2.拟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拟任社团职务、其他社团职务、联系电话等);

3.挂靠单位(或联系指导处室)书面意见;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经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提交委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注销

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或合并的、成立后在1年内没有开展活动的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组织,委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应要求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指导社会组织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并经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同意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清算报告书(拟注销的社会组织,在省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注销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法人注销登记表》;

(五)其他所需材料。

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开展审查工作,在报请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后,在6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注销的决定。社会组织应当自同意注销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日常监管

(一)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

社会组织召开议事决策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报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需经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同意、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通过、 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办事机构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兼职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薪金和报酬。

(三)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学术活动管理、印章管理,接受捐赠、企业资助或共同举办学术活动、重大事项报告、劳动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换届监管

(一)社会组织每4-5年进行一次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同意,并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延期换届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社会组织换届,须提前3个月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并经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同意的换届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推荐的拟任下一届领导成员候选人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拟任领导职务、联系电话等);

4.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修订的章程草案;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经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提交委省卫生计生委审议。

(三)社会组织在召开换届会议前15日,应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经本届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方案及有关文件,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会议闭幕后30日内,应将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章程、选举产生的新一届领导成员名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报送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非换届期间,社会组织如需对领导成员进行调整、撤换,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并经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同意的成员调整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推荐新任成员候选人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职务职称、拟任领导职务、联系电话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人选经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通过、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后,按章程规定程序产生。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章程监管

(一)社会组织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格式要求,报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省卫生计生委审议后,提交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的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4.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班子及成员监管

(一)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成员担任,须符合章程规定,并经会长(理事长、主席)委托,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会组织领导成员应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社会组织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

(五)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可实行现任、候任制度。社会组织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现任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一届,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分会(专委会)会长(主任委员)职务。

(六)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包括巡视员、调研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且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薪金和报酬。退(离)休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备案)后,可以且只能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并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薪金和报酬。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监管

(一)社会组织要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开展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的名义或与省卫生计生委相关的误导性语言、文字等。

(二)社会组织举行各类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应单独申请,并填报“临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项目申报表”,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上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待批准后方能举办。

(三)社会组织开展下列活动,须经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同意、并报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或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2.活动范围广,跨数个省(市、自治区),影响较大的活动(学术年会除外);

3.承担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4.涉外学术活动;

5.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组织大型科普宣传咨询活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重大业务活动;

6.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

7.其他重大活动。

(四)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经议事决策会议讨论、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同意、并报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省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卫生计生单位、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赞助资助;

2.宣传企业产品或变相宣传企业产品;

3.组织旅游或由企业出资组织参加活动的人员旅游;

4.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发放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凭证等;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所列活动,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并经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同意的活动申请书(含开展该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具体安排);

2.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签章的议事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名单;

4.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经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财务监管

(一)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省卫生计生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日常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全体会员或理事半数以上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向民政、财政等省级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组织统一收取;

4.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5.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6.定期向常务理事会议等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

(二)社会组织在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或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省卫生计生委或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也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对其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科技推广为名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报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挂靠单位、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省卫生计生委书面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年度审计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协商挂靠单位(联系指导处室)对社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延迟年检、不受理年检或不予以通过年检。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报送工作总结、计划及相关材料的,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不予以受理其年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委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组织管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活动开展不经常、发挥作用不好的社会组织,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办事机构中有3名及以上党员的新社会组织,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以与同一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与其他社会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社会组织党组织由挂靠单位的党组织管理。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积极发展新党员,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纪政纪规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参照制订所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2009年制定的《四川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9〕676号)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