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卤制品”掺入亚硝酸钠 宜宾4人被判有期徒刑

12.12.2014  14:56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李玲) 为了使其生产的卤制品颜色鲜艳而有利于销售,黑心商贩们在巨大利润因素的刺激下无视法律法规,便在生产过程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近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方法琴、何昌容、黄朝兵、毛永兴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毛永兴不服,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12月4日,宜宾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方法琴为了使其生产的卤制品颜色鲜艳而有利于销售,便在生产过程中掺入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2013年7月15日,高县公安局与高县食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对其摊点的卤鸡爪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经宜宾市产品质量鉴定所检验,从中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含量1226.5mg/kg。

  被告人何昌容从2001年起,在高县文江镇建设路市场经营卤鸭等卤制品,在生产经营卤制品过程中,其使用了亚硝酸盐(亚硝酸钠)。2013年7月15日,高县公安局与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对其摊点的卤肉制品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经宜宾市产品质量鉴定所检验,从中检验出亚硝酸盐成分,含量为95.4mg/kg。

  被告人黄朝兵2008年以来,为了使其生产的卤制品颜色鲜艳而有利于销售,便在生产过程中掺入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2013年7月15日,高县公安局与高县食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对被告人黄朝兵摊点的卤肉制品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经宜宾市产品质量鉴定所检验,从中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含量103.6mg/kg。

  被告人毛永兴从2000年以来,在高县文江镇经营卤制板鸭等卤制品,在生产经营卤制品过程中,其使用了亚硝酸盐(亚硝酸钠)。2013年7月15日,高县公安局与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对摊点的板鸭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经宜宾市产品质量鉴定所检验,从中检验出亚硝酸盐成分,含量为78.3mg/kg。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分别对其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